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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强达电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25-02-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
     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强
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达电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
强达电路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部分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40 号),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84.4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28.1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3,102.39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
民币 7,781.98 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5,320.41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4]10208 号)。公司依照相关规定
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公司
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1
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
募投项目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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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前拟投入    调整后拟投入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金额
 南通强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100,000.00       48,000.00       36,320.41
 96 万平方米多层板、HDI 板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2,000.00       12,000.00        9.000.00
             合计                 112,000.00       60,000.00       45,320.41


    三、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
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募投项目全部支出原则上
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存在需要使用
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形,主要原因如下:

    (一)公司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工资、奖金、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及税金等支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规定,员工薪酬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不能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同时考虑到由于公司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均
由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统一划转,由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上述费
用的可操作性较差。

    (二)为了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项目采用集中
采购、统一结算的策略,一次集中采购过程中可能同时涉及到募投项目和非募投
项目,不适合使用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需以自有资金先行统一支付。

    (三)为提高公司及子公司募投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募投项目实
施过程中,公司及子公司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
付募投项目涉及的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综上,为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公司及子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间,根
据实际需要预先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


                                     2
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
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
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正常推进,公司及子公司计划
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
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
操作流程如下:

    1、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
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须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根
据募投项目进度,由相关部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执行。

    2、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批,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
审核付款金额无误后,履行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等
方式的支付。

    3、公司财务部建立明细台账,按月汇总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商
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报送保荐机构。

    4、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
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将自有资金、
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
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

    5、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
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信用证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
集资金的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交易合同、付款凭
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

    6、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
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3
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对相关事项予以配合。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使用自有资金、
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预先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款项,
后续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
推进,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
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2025 年 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
间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
需部分资金支出,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
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监事会意见

    2025 年 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
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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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
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的情况。本议案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因此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
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强达电路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
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强达电路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信用证等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5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吴茂林                         刁雅菲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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