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股份:包钢股份舆情管理办法2025-03-07
包钢股份舆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
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管
理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
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
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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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
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
组”),由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和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任组长,
公司党委副书记(分管党务宣传)和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
单位由综合部、证券融资部、法律事务部、其他职能部门及包钢
股份所属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部,办公室主任由
综合部部长担任。
第五条 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及
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
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并决
定各类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
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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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舆情事件的监测、收
集、研判、处置、上报等工作;定期收集、汇总、分析公司内部
重要信息,及时收集和掌握舆情信息的总体情况。
公司综合部负责对涉及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舆情信息进行
监测,在重要时间节点对所属单位实行信息“零报告”制度,并
及时抄送证券融资部。
公司证券融资部负责监测包钢股份资本市场舆情信息,出现
突发舆情事件时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并及时抄送综合部。监测
发现重大舆情信息的,分析研判后,及时将舆情的内容、来源以
及初步核实情况向内蒙古证监局报告,并配合内蒙古证监局调查
核实,同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及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参与舆情处置的决策并提供法律支持,
为领导小组决策过程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
险分析,确保决策的合法性。负责维护公司在处理舆情事件中的
经济利益和企业名誉,避免企业利益受损。
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各单位指定专人监测各自工作领域内
的舆情信息,及时向综合部报送重大事项,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开
展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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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第七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
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快速制定相
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危机的过程中,
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
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
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危机的过程中,
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
处理、避免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危机应对的过程中,
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四章 舆情信息的分类及报告流程
第八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按照影响程度):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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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
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舆情初步分析,向领导小组报告,
积极推进处理工作,及时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必要时向上级主
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舆情的处理措施
第十条 一般舆情的处理措施:一般舆情由领导小组根据舆
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第十一条 重大舆情的处理措施:发生重大舆情时,领导小
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领导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
部署。相关单位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领导小
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
一步发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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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
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
的畅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
处理舆情信息的进展和结果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
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
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
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
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
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的,公
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
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关联方等自然人、
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相关人员如未遵守法律法规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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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履行相关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执
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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