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高速: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ESG管理制度2025-01-14
楚天高速 ESG 管理制度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ESG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ESG 管理理念与原则
第三章 ESG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五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六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八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章 附则
修订记录:
2025 年 1 月 13 日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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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ESG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管理,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
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
义务,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
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
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
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公司 ESG 报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ESG 管理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相统一,与时代发展相向而行、与党心民心同频共振,在实现企业更高质量发展
的同时,为社会公众提供更高品质出行服务,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注
入更新动能,为股东和客户创造更大价值。
第七条 公司应当坚持依法经营、规范运作、科学管理,建立健全现代化企业
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以及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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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公司治理风险。
第八条 公司应当坚持保护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客户、
供应商、合作伙伴,积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 ESG 职责纳入经营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
的,ESG 效益应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公司 ESG 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将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因素有机整合,覆盖公司业务与
管理的各环节,全面提升 ESG 管理成效。
(二)一致性原则。将 ESG 理念贯穿于战略规划、业务运营和决策全过程,确
保 ESG 工作目标与公司战略目标高度统一。
(三)协同性原则。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沟通机制,积极回应利益相关方的期
望和关切,共同推动公司 ESG 目标的实现。
(四)透明度原则。及时、准确披露公司 ESG 绩效和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
监督。
第三章 ESG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由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ESG 工作组组成的三级管
理架构,对 ESG 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 ESG 管理的决策机构,统筹领导公司 ESG 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为:
(一)决定公司 ESG 发展战略与目标、重大议题等;
(二)审议批准 ESG 管理架构及管理制度;
(三)审议批准公司 ESG 相关信息披露报告;
(四)决定公司重大 ESG 风险、负面舆情的应对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 ESG 管理的研究和指导机构,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ESG 战略与管理、重大投资决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职责
为:
(一)研究公司 ESG 战略与目标、重大议题等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审核公司 ESG 管理制度、相关信息披露报告;
(三)监督、检查、评价公司 ESG 管理制度执行及日常工作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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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 ESG 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推进 ESG 管理有关工作。ESG
工作组由董事会秘书任组长,成员包括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主要职责为:
(一)提出和拟定公司 ESG 发展战略和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并推动落实;
(二)拟定 ESG 管理制度;
(三)了解利益相关方诉求、意见和建议,分析 ESG 实质性议题;
(四)组织采集 ESG 信息,编制年度 ESG 报告;
(五)组织开展 ESG 宣贯、培训等活动;
(六)其他与 ESG 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 ESG 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ESG 管理日常工
作。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以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
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
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会,并按照规
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
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实施切实合理
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
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
利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职工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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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
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的人格,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关系的
和谐稳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性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
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并禁止任
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
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
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
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公司应当落实相关社会保障制度,为职工足额缴
纳各项法定社会保险与福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职工的休息
休假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
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
取歧视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
训,并鼓励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机会。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职
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供应商和客户应保持诚实守信,不得依靠虚假宣传和广告
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和客户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
的客户或供应商应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和供应商进行的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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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全流程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质量考核考
评制度,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的个人信息资料,未经授权许可,
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个人信息资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供应商和客户建立畅通的意见和投诉通道,及时反馈
处理和整改落实供应商和客户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工作方式和服务举措。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技术创新和绿色赋能,推动
产业更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双赢、双提升。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将环境纳入发展战略,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推动资
源节约和生态保护。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要求,执行行业技术规范和
标准,加强污染治理、清洁生产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为社会
公众提供高品质绿色出行服务,全力打造绿色低碳高速公路。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践行低碳绿色理念,在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道路养护中应
用绿色技术、打造绿色工地,保护水资源、土壤资源及生物多样性。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所属单位和子公司执行环境保护政策、落实环境保护
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
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积极引导职工爱护环境、改善环境,并定期开展环境保
护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职工的能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针对各类紧急、重大污染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和预
案,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明确应急处置职责。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
公司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及时上报,不得迟报、瞒报和谎报。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注重对环境数据的收集、统计、跟踪、分析,及时发现
异常情况并有效处理,降低公司生产运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八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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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坚定不移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加
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和战略支撑作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通过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觉将自身发展融入区域经
济发展布局,助力区域协调发展和地区经济相对平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向社会提供优质、安全的产品和服
务,为实现社会繁荣和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积极服务和推进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的扩容升级和智慧
化改造,助力国家建设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可持续综合交通体系。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为创建和谐社
会贡献力量。
第五十条 公司应积极参与产业助力、乡村振兴、文化体育、环保生态、卫生
健康、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接受政府、监管机构、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及其他第
三方机构监督,关注社会公众及各界媒体对公司的评价。
第九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实际情况
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编制 ESG 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五十三条 ESG 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
方面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五十四条 ESG 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上证 E 互动等多种渠道对 ESG
报告进行传播。
第五十五条 公司管理层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 ESG 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
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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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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