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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路桥:四川路桥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月修订)2025-01-24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2025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四川路桥)投资行为,落实投资责任,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投资相关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四川路桥向直属企业授权放权事项清单》(以
下简称《授权放权事项清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或所属企业在境内和
境外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资产或权
益投入市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
    (一)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对
原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修、维护项目除外)、购置不动产
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等特许经营权类基础
设施项目、EPC+F 类项目、土地使用权获取、房地产项目、
采矿权获取、矿产勘查,投资权限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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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权投资,主要包括出资设立全资、独资、控股
(实际控制)、参股企业,对已出资企业追加投资,以及受
让股权、对非出资企业新增投资、向基金出资、债转股等。
无形资产投资(含探矿权获取,不含特许经营权类基础设施
项目、土地使用权获取、采矿权获取、矿产勘查类),投资
权限按照股权投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所属企业指公司
所属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直属企业,以及直属企业纳入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所有企业。
    第四条 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战略引领。服务国家、四川省重大战略,及蜀道
集团、公司发展规划,聚 焦 主 责主 业 ,注 重业 务协 同 ,提
升 企 业 核心 竞争 力 , 推动 公司高质量发展。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
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有关制度,
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
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四)分类监管。依据授权放权实施分类监管,强化投
资主体责任,规范投资主体行为,加强投资事项决策和执行
监管。
    第五条 相关术语定义
    (一)本办法所称投资额,全资及控股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的投资额是指项目投资总额,参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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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投资项目的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在项目总投资金额中按
出资比例确定的投资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资产、无
形资产、股权、债权等。
    (二)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按照公司《章程》
《授权放权事项清单》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的投资
项目。
    (三)本办法所称主业,公司主业是指依据功能定位和
发展战略规划制定的核心主业及培育主业,所属企业主业是
指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并经公司确认的核心
主业及培育主业;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四)本办法中除特指外,公司和直属企业统称为投资
主体。直属企业指公司直接持股并控股的企业,以及由公司
直接管理的企业。
    (五)本办法所称风险资产项目,是指通过破产重整、
司法拍卖、破产程序中公开议价等司法程序参与的投资项目。


         第二章    对外投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进行
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投资管理中
履行相关职能。
   第七条 公司党委会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事项的前
置程序。重大投资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后,再
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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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及董事会的安排,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及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是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公
司其他职能部门作为重要参与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职
责。


           第三章    对外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
    (一)公司拟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资发展部会同其他部
门进行研究后,对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具有初步可行性的项
目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立项。
    (二)直属企业及所属企业拟投资项目,除投资风险资
产项目、境外项目、非主业项目以及设立施工类合资企业以
外的投资项目,由直属企业自主审批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项目立项通过后,投资主体或项目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深入调研、分析,必
要时,可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参与,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
   第十三条 项目决策。
    (一)单项投资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
产 50%(含)以上或出资额达到净资产 50%(含)以上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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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项目,由公司股东会决策。
    (二)单项投资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10%(含)以上或出资额达到净资产 10%(含)以上的投资项
目,由公司董事会决策。
    (三)单项投资总额和出资额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标
准的,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达到一定金额需
党委会前置研究。
    前款规定适用于非关联交易事项;若投资事项涉及关联
交易的,需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履
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第四章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的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 境外项目属于严控范围,不纳入授权放权范围,
其立项、决策各阶段均由公司本部有关部门和各决策机构按
本办法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六条 境外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形成专项风险评估
报告,必须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作为投
资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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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事中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直属企业是各自投资项目实施后的责
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决策机构依法批准的内容实施投资事项,
未按投资决策权限履行完毕决策程序的投资项目不得擅自
实施或变更。投资主体各职能部门按部门职责履行项目监督、
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投资主体应根据投资项目情况分年度编制投
资项目实施方案,每年底按公司投资发展部通知要求将次年
的实施方案连同编制说明一并报送公司投资发展部。
   第十九条 投资主体每月向公司投资发展部报送投资完
成报表,每季度向公司投资发展部报送一次项目完成情况,
包括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投资完成情况、项
目未达到计划进度要求的原因说明、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第六章   投资项目的事后管理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成果将运用于完善投资管理
机制、优化同类项目投资决策、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授
权放权动态调整及责任追究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主要采用对比法,即根据评
估调查得到的项目实际情况,对比经批准的投资项目实施方
案或调整批复所确定的直接目标和间接目标,以及项目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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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合规性等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直属企业每年选择部分省重点项目、
公司审批类、事前备案类项目、境外投资项目、重大并购投
资项目、基金及基金所投重大项目开展后评价,重点对研究
决策、建设运营、资金使用、风险管理、投后管理、投资收
益等进行分析评价。


               第七章       投资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对投资主体的投资管理工作考核
评价机制。每年底对投资主体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并将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考核评价结果与授权放权、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相挂钩,
引导督促投资主体加强投资管理,强化风险防控,进一步提
升投资管理效益和效率。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各投资主体应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
任和义务,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对于违反保密要求、泄露相
关秘密或谋取私利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机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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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投资主体对外投资组建子公司时,应当按
照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等规定,向被投资单位派
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派出人员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和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单位
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努力维护公司的利益,实现公司投资额的
保值、增值。


              第十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与转让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收回对外
投资:
   (一)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
   (二)因投资项目(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
施破产的;
   (三)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
经营的;
   (四)投资合同约定投资项目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
生;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收回对外投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转让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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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
   (一)投资项目(企业)已明显有悖于公司战略规划或
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企业)出现连续亏损,扭亏无望、没
有市场前景的;
   (三)因投资主体资金不足而难以补充投资资金的;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转让对外投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必须符合《公司法》
《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为严控投资风险,投资主体的相关责任人员
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确保国有
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对未履行
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
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
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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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在遵循本办法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指
引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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