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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望时代: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及其进展的公告2025-01-28  

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东望时代       公告编号:临 2025-013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及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7,600 万元(不含利息及其他费用)
     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诉讼事项相关当事人已达成调解,但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尚在履行过
程中,履行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浙江东望时代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望时代”或“原告”)将根据案件
实际进展情况结合律师、会计师意见综合判断本次案件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损益
影响。
    2、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方的债务履行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
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告,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诉讼请求
    公司为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在厦门国际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债务提供担保,后此案件的债权人变更为东阳市金投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金投”)。2024 年 11 月,基于担保化解的整体
安排,公司与东阳金投签署《担保和解协议》,为广厦控股代偿其对东阳金投的
部分债务,金额为 7,600 万元,代偿款项支付后,公司依法取得追偿权。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公告编
号:临 2024-081)。
    根据公司与广厦控股、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设”)
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三建”)签订的《质押反
担保合同》、《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等反担保合
同,公司为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均由广厦控股、广厦建设及东阳三
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反担保。此外,广厦控股以其持有的东阳三建 44.65%股
权;广厦建设以其持有的东阳三建 43%的股权提供质押反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反担保股权均含孳息、派生权益、其他投资收益等)。上述反担保的范围
包括公司为债务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复息等)及实现债权、质
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后因各被告拒不履行反担保责任,
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6 日收到东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传票》等法律文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东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敏、潘俊挺
    被告: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东阳第
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浙 0783 民初 1336 号
    涉案金额:7,600 万元
    起诉时间:2024 年 12 月 11 日
    受理时间:2025 年 1 月 14 日
    (二)诉讼案件的请求
    1、判令广厦控股立即归还东望时代代偿款人民币 76,000,000 元,并支付资
金占用利息(以代偿款总额为基数,自 2024 年 11 月 19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判令东望时代对广厦建设提供的质押物即东阳三建 43%股权(含孳息、派
生权益、其他投资收益等)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全部
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东望时代对广厦控股提供的质押物即东阳三建 44.65%股权(含孳息、
派生权益、其他投资收益等)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全
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广厦建设、东阳三建对广厦控股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6 日收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2025)浙 0783 民初 1336 号,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广厦控股确认尚欠原告东望时代代偿款 76,000,000 元,并支付资金
占用利息(以尚欠代偿款本金为基数,自 2024 年 11 月 19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原告
同意被告广厦控股于 2025 年 2 月 15 日前支付代偿款 10,000,000 元,于 2025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代偿款 30,000,000 元,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前支付代偿款
36,000,000 元及利息。若被告广厦控股按约及时足额履行,则双方就本案再无
纠葛。若被告广厦控股有任一期未能按约足额履行,则全部债务视为到期,原告
东望时代可就未受偿的债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原告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对被告广厦建设持有的东阳三建 43%股权
[股权数额 36,120(万元/万股)]及派生权益(包含孳息和其他投资收益等)折
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原告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对被告广厦控股持有的东阳三建 44.65%股
权[股权数额 37,502.40(万元/万股)]及派生权益(包含孳息和其他投资收益
等)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广厦建设、东阳三建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 210,900 元(已减半计取),由被告广厦控股、广厦建设、东阳
三建共同负担,限于本民事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诉讼事项相关当事人已达成调解,但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尚在履行过
程中,履行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公司将将根据
案件实际进展情况,结合律师、会计师意见综合判断本次案件对公司相关报告期
的损益的影响。
    2、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方的债务履行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
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告,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