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天化: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02-13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防范,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和监管流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
货和衍生品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在境内外期货交易所交
易的公司生产经营产品或高度相关性的产品,可对冲公司现货购销业
务风险的相应期货品种,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趋势相
同的经济学原理,利用期货合约的时差与现货经营形成对冲机制,规
避和减少由于现货交易中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的生产经营风险。坚持套
期保值原则,期货和现货统一结算,严禁进行投机交易。
第三条 公司通过境内外期货交易所对生产经营所需商品(原材
料及需买入的货物)相关品种进行买入套保,以锁定采购价格;对生
产经营的相关品种(产成品及需卖出的货物)进行卖出套保,以锁定
销售价格。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期
货交易种类、套期保值期货持仓限额、保证金使用额度及最高合约价
值额度进行决策和操作。
第五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进行审
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六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并控制资金
规模。
第七条 年度期货持仓数量限额、期货保证金使用额度及最高合
约价值额度,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计
划使用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净利润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或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
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组织机构设置如下:公司董事
会授权总经理组织建立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作为公司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机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期货套期保值额度
范围内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管理。其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审议批复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方案。
(二)审议并授权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团队的操作权限。
(三)拟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并在实际运行中对
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能够
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四)选定期货交易经纪公司。
(五)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行使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下设日常业务操作及管
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和信息披露部门。各机构职责如下:
(一)日常业务操作部门:由证券部负责管理和监督公司及下属
分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
(1)负责根据各现货部门(含下属分子公司)产销计划编制年
度套期保值方案,进行公司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临时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方案的编制、策略提交、依据批复操作实施、资金申请、
交易核算、跟踪管理、风险预警及应对,在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会
议的基础上,根据需要不定期申请召开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会议,向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汇报工作进展及相关套保计划等。
(2)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头寸管理,监督分子公司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执行情况。
(3)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现货、期货市场行情跟踪分
析。
(4)负责期货相关事宜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5)负责选择境内外期货市场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运作
规范的期货经纪公司,提交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审批确定
后,由公司法人代表或经法人代表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经
纪公司签订经纪合同,办理开户。并负责跟踪了解相关期货经纪公司
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适时提请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根
据实际情况选择或更换经纪公司。
(6)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并由其审议。
(二)财务管理部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1)负责规范、管理、监督和检查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
金运作、会计核算以及账务处理。
(2)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资金的筹措、调配、拨付,并
优化资金使用方法。
(三)信息披露部门:由公司证券部负责。
负责对外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额度;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时,应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
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三章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应根据公司年度产品经营计划以及业务部
门实际的套期保值需求制定公司半年度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方案。公司
半年度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方案应包含操作主体选择、交易品种及数量、
套期保值额度(含期货持仓上限、保证金额度及最高合约价值)、止
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市场分析、可能的风险及控制措施等。
第十二条 经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的公司
半年度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方案,由证券部实施操作,并在下一个半年
度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会议上,将上一个半年度操作情况报告给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公司证券部按季度将上季度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的权益、出入金及持仓情况上报公司财务部核对。
若发现市场实际走势严重背离预案及策略,证券部应立即向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提交相应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调整方案,审批通
过后执行并反馈。
第十三条 出入金管理。入金管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团队
根据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要向证券部负责人汇报资金使用计划并提
交书面入金审批单,由证券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公司财务总监,
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同意后提交财务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入金操作。
出金管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团队向证券部负责人汇报该笔资金
情况并提交书面出金审批单,由证券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财务部
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出金操作。证券部和财务部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出入
金方面的记录。
第十四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团队应做好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开展过程中的记录,包括每个交易日的期货端持仓情况,截至当日的
期货端当年累计盈亏情况,并于每交易日收盘后向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操作团队主管及证券部负责人汇报。
第十五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情形的,如果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头寸浮亏达到或超过预设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头寸
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应立即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
作小组,并由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立即采取对应措施,决定是
否止损或采取应急程序。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的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应
由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审议后统一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分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规定
建立、更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半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方案
应提报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审批。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操作须严格依照获批通过的方案和策略进行。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关注以下风险点:
(一)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公司开展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应坚持套期保值原则,期现结合统一结算。
(二)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及策略的制定须要切合实际的业务需求
和运营计划及资金状况。
(三)市场信息及交易信息的传递和汇报应确保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期货交易须防止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五)公司经营目标及计划或相关市场出现重大变动,造成原年
度期货套期保值方案不适用时及时终止原方案并拟定新的套期保值
方案。
第二十一条 期货资金风险管理
各产品期货保证金应控制在年度套期保值方案的保证金限额内,
证券部根据已使用保证金、浮盈浮亏情况、持仓情况、拟建仓情况、
市场情况等测算期货资金风险,在确保头寸安全的情况下合理规划并
使用资金。财务部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管,并提出优化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期货头寸风险管控及预警、止损程序
(一)每个交易日收盘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团队应将所持
有头寸及截至当日的本年度累计盈亏状况,向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团队
主管及证券部负责人汇报。
(二)若出现相关产业突发事件引发行业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团队应及时申请召开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
小组临时会议,及时确定相应的对策及解决方案,交由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工作小组审批,依据批复开展后续工作。
(三)当持仓亏损达到或超过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时,
应立即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并由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工作小组立即采取对应措施,决定是否止损或采取应急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依照相关规定使用期货从业人员,加强
有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业务培训。期货业务操作
人员应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取得期货业协会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证券部应立即向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工作小组报告,并向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提交分析建
议报告:
(一)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
理工作程序。
(二)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三)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面临法律或合规性风险。
第六章 监督和保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的
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独立第三方机构进
行专项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公司期货业务相关的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
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