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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郑州煤电: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2-22  

郑州煤电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陆达律所法律意见书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陆法意见字 31 号

致: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武芳芳、张永权律师(以下简称经

办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进行见证。

      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

的使用。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实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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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

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

议》,于 2025 年 1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

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

和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已对出

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及证件进行了查验、

登记。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2 月 21 日(星期五)上午 10:00 在郑州市

中原西路 66 号公司本部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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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21 日上午 9:15 到 9:25,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21 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余乐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中列

明的内容一致。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经办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37 人,代表股份 646,819,81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3.08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32,465,180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51.90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34 人,代表股份

14,354,63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1781%。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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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

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审议: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及2025年度预计情况的议案

    2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

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表决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的公司监事和

经办律师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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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及 2025 年度预计情况的

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78,650,757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3984%;反对 1,341,86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17%;

弃权 758,91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9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229,7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85.3405%;反对 1,341,8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36%;弃权 758,9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5.2959%。

      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42,843,35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52%;反对 3,017,64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65%;

弃权 958,81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3%。

      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内容与公告通知事项一致,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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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1.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2.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并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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