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锦港: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及司法冻结、司法标记的公告2025-02-13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5-012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
及司法冻结、司法标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海
涵”)持有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数量为
285,710,7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27%。其中 199,555,500 股被轮候冻结。
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69.8453%,占公司总股本的 9.9664%。
股东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圣”)持有公司无
限售流通股股份数量为 120,220,40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0414%。其中,405
股被司法冻结,120,220,000 股被司法标记,分别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34%和 99.99966%,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02%和 6.00412%。
2025 年 2 月 1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
(2025 司冻 0210-1 号、0210-2 号)及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辽 02 执保 16 号、19 号),获
悉公司股东西藏海涵所持本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西藏天圣所持本公司股份被司
法冻结、司法标记。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及司法冻结、司法标记的情况
(一)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及司法冻结、司法标记的基本情况
1
冻结
是否为 股份
股东 冻结股份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冻结 冻结 冻结 冻结
控股股 是否
名称 数量(股)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起始日 到期日 申请人 原因
东 为限
售股
36 个月, 辽宁省
西藏 2025 年 2 自转为正 大连市 轮候
否 199,555,500 69.8453% 9.9664% 否
海涵 月 10 日 式冻结之 中级人 冻结
日起计算 民法院
合计 - 199,555,500 69.8453% 9.9664% - - - - -
辽宁省 司法
405 0.00034% 0.00002%
西藏 2025 年 2 2028 年 2 大连市 冻结
否 否
天圣 月 10 日 月9日 中级人 司法
120,220,000 99.99966% 6.00412%
民法院 标记
合计 - 120,220,405 100.00% 6.00414% - - - - -
注:截至目前,西藏天圣累计质押无限售流通股 120,220,000 股,上述质押股份均被司
法标记。司法标记期限与司法冻结期限一致。被标记和冻结的股票产生的孳息一并标记和冻
结。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包括司法冻结、司法标记)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
司法标记情况如下:
累计被冻 合计占其 合计占公
持股数量 累计被标记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结数量 所持股份 司总股本
(股) 数量(股)
(股) 比例 比例
西藏海涵 285,710,725 14.27% 10,725 285,700,000 100% 14.27%
西藏天圣 120,220,405 6.00414% 405 120,220,000 100% 6.00414%
合 计 405,931,130 20.27414% 11,130 405,920,000 - 20.27414%
注:上述“累计被冻结数量”未包含轮候冻结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西藏海涵持有
公司股份中 199,555,500 股被轮候冻结。
(三)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及司法冻结、司法标记的原因
根据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辽 02 执保
19 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 】辽 02 民初 594 号民事裁
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协助
对被申请人西藏海涵持有的公司 199,555,500 股轮候冻结,轮候冻结期间产生
的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派发的孽息一并轮候冻结。
根据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辽 02 执保
16 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辽 02 民初 595 号民事裁定
2
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协助对
被申请人西藏天圣持有的公司 120,220,405 股进行冻结和标记,标记和冻结期间
产生的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派发的孽息一并标记和冻结。
二、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1.西藏海涵、西藏天圣为公司第二、三大股东,其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及司
法冻结、司法标记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与
管理造成影响。
2.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 日披露了《公司关于两名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前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3.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13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