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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复星医药:复星医药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5-01-22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 2025-009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简称同正文)
     ●本次担保:
     本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复星医药产业向华夏银行申请的不超过 人民币
 25,000 万元融资额度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实际为被担保方提供的担保金额:
     截至 2025 年 1 月 20 日,包括本次担保在内,本集团实际为复星医药产业担
 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 981,906 万元。
     ●截至 2025 年 1 月 20 日,本集团无逾期担保事项。


     一、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1 月 20 日,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医药产业”)
 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订《最高额融资
 合同》,由复星医药产业向华夏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的融资额度,
 额度项下债务可发生期间为 2025 年 1 月 20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16 日止。同日,
 本公司与华夏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由本公司为复星医药产业的上述融
 资额度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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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担保事项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本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集团(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单位,下同)续展及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集团续展及新增担保额度不
超过等值人民币 3,520,000 万元(包括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他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注:控股子公司指全资及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单位〈包括
资产负债率 70%以上(含本数)的控股子公司/单位〉);同时,授权本公司管理
层及/或其授权人士在报经批准的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确定、
调整具体担保事项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上述额度的有效期自 2023 年度股东大
会通过之日(即 2024 年 6 月 26 日)起至本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召开日或任何
股东会通过决议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日止。本次担保系在上述经股东会
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被担保方:复星医药产业
    2、注册地:上海市
    3、法定代表人:吴以芳
    4、注册资本:人民币 395,000 万元
    5、成立日期:2001 年 11 月 27 日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批发,药品委托生产,药物临床试验服务;
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药
物检测仪器销售,制药专用设备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
(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7、股东及持股情况:本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
    8、近期财务数据: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审计(单体口径),截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复星医药产业的总资产为人民币 2,323,069 万元,股东
权益为人民币 883,368 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 1,439,701 万元;2023 年,复
星医药产业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 118,054 万元、净利润人民币-41,34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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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复星医药产业的管理层报表(单体口径、未经审计),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复星医药产业的总资产为人民币 2,346,514 万元,股东权益为人民币
986,629 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 1,359,885 万元;2024 年 1 至 9 月,复星医药
产业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 22,575 万元、净利润人民币 120,992 万元。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由本公司为复星医药产业向华夏银行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融
资额度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复星医药产业依约应向华夏银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
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4、保证期间:如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晚于被担保债权确定日(定义依约
定,下同),则为被担保债权确定日起三年;如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
债权确定日,则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5、生效:《最高额保证合同》自 2025 年 1 月 20 日起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担保所涉融资系为满足相
关控股子公司实际经营之需要;本次担保的风险相对可控,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系于本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集团续展及新增担保
额度内发生,该额度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批准后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该额度时认为,鉴于该额度项下的担保事项系因本集团经营需
要而发生,且被担保方仅限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风险相对可控,故董事会
同意该担保额度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本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本次担保无需董事会另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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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5 年 1 月 20 日,包括本次担保在内,本集团实际对外担保金额折合
人民币约 3,135,268 万元(其中外币按 2025 年 1 月 20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
关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约占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团经审计的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68.63%;均为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单位之间、控股子公司
/单位之间的担保。
    截至 2025 年 1 月 20 日,本集团无逾期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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