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股份: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2025-01-01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文号 DHGF-1J-HB-006
关联父项文号(如
-
有)
版次 A.1
管理部门 综合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12-31 实施日期 2025-01-01
历次修改记载
序号 时间 修改内容
1 2024-12-31 首次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刻制、
管理和使用,防范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维护公司形象和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印章,包括公司行政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
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其他类专用章、部门印章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公司行政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公文、信函,颁发的证书、
奖状,出具的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对外报送的报表、材
料,办理银行事务等件。
(二)法人代表印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
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等。
(三)财务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财务报表、办理银行业务、出
具财务证明等。
(四)发票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开具各类发票。
(五)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或协议。
(六)其他类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发出的送货、发货、检验、出
口、订单等专用章。
(七)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
仅限公司内部使用。
(八)电子章:除法律规定不适用的范围之外,电子章的适用等同于实体
公章。
(九)其他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的管理原则上均归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财务
类用章由财务部负责管理,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六条 公司印章的制发必须合法进行。需刻制印章的部门应填写申请文件
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启用,公司及子公司
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第七条 印章的刻制
(一)印章刻制审批权限。申请部门和审批权限如下:
序号 印章名称 申请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 公司批准人 子公司批准人
1 行政公章 综合办公室 总经理 总经理
2 法定代表人印章 综合办公室 总经理 总经理
3 合同专用章 综合办公室或其他业务部门 总经理 总经理
4 财务专用章 财务部 财务总监 子公司财务总监
5 发票专用章 财务部 财务总监 子公司财务总监
主管副总经
6 其他类型专用章 综合办公室或其他业务部门 子公司总经理
理
主管副总经
7 部门印章 使用部门 子公司总经理
理
注:分公司按照子公司原则执行,如遇调整的需报公司对应部门审批。
如因印章名称变动、印章损坏需重新刻制印章时,亦按该审批程序办理。未
经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二)印章刻制审批程序完成后,由行政部门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授权
单位办理刻制手续,印章的形体字样及规格大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原使用印章需作废时,由印章管理部门经审批程序批准后,及
时将旧印章交公司综合办公室做封存或销毁处理,必要时可发布印章作废或更替
通知。
第九条 印章的启用
印章管理责任人到行政管理部办理领用手续。印章启用前应发布启用通知,
注明启用日期。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条 公司各类印章必须专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对印章的安全及使用的正
确性负责,对因保管不慎、印章使用不当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须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
公司如因业务发展需要,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子公司、分公司的印章
由公司进行保管。
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因休假、出差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应由保管人所
在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代管和处理,并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未经允许,印章
不得擅自交给他人代管。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每次用印后印章保管人应及时将印章放
入专柜并上锁,不能随意随处放置。
第十三条 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公司。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由用印人 OA
办公系统发起用印申请流程,并注明带印外出,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
批准后,由借用单位分管负责人或董事长指定借用人带出印章。外出期间,只可
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用印人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印章是否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或字迹不
清,应及时报告,经审批后刻制更换。
第十五条 如印章保管人调岗或离职,须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办理印
章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保护现场,迅
速向行政管理部报告,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如遗失公司行政公
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必须登报声明。
第十七条 如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一)名称变动;
(二)印章损坏;
(三)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停用印章由印章保管人通过线上 OA 申请,审批通过后送行政管理部封存
或销毁。
第五章 印章的审批
第十八条 印章使用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经审批后方可用印。印章的使用通
过线上流程填写《印章使用申请》,作为审批流程的记录载体。
第十九条 印章使用的审批流程:
(一)行政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用印申请人在 OA 办公系
统发起用印申请流程,注明使用印章名称、用印文件类型、文件份数和用印事由,
并上传电子版用印文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用印。
子公司应至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用印。
(二)财务专用章、其他类型专用章、部门印章等专用章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并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最终审批权限,最终以公司有权机关确定的审批流程为准。
第六章 印章的使用
第二十条 印章保管人凭借经审批的《印章使用申请》办理具体用印。印章
保管人应坚持原则,用印前要审核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未办理审批流
程的不得擅自用印,用印件内容有误的有权拒绝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
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二十一条 盖章时要骑年盖月,并尽量靠近正文。如需加盖骑缝章的,骑
缝章需盖至所有页面。合同类文件原则上需盖骑缝章,非合同类文件根据具体用
途确认是否需要加盖骑缝章。盖章文件正文和公司名称或签字处空白较多时应重
新排版后盖章。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
不多盖。
第二十二条 在公司证件或个人证件的复印件上盖章时,需在复印件上说明
用途,在说明处盖章。
第二十三条 行政公章保管人通过 OA 系统建立用印台账,登记印章使用日
期、用印文件名称、用印人、用途和用印数量等,并要求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年
底交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空白的合同、协议、证明、介绍信、授权委托书上加盖
印章。已盖章的空白文件如未使用,必须收回。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及《董事、监事和主要管理层人员内部追责制度》
有规定的,按《董事、监事和主要管理层人员内部追责制度》处理;《董事、监
事和主要管理层人员内部追责制度》没有规定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对责任人予以解聘,涉及违法的将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二)未履行用印审批程序,印章保管人擅自用印或用印人私自违规用印,
对责任人予以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对责任人予以
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三)印章保管人因保管不慎,导致印章被盗用的,对责任人予以警告处分;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对责任人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相
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四)因盖章的空白文件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
对责任人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五)带印外出期间,擅自将印章用于非申请事项,对责任人予以警告处分;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对责任人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相
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六)印章保管人因保管不慎,导致印章遗失、损毁、被盗的,对责任人予
以记过以上处分。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需承担相关的法律责
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仿制公章、合同章、法人代表人签章等,无论出于
何种目的,一经发现,公司对责任者追究一切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