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投城开:津投城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5-01-22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津投城开 公告编号:2025—011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出具的 4 份《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分别是《关于对孙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5]9 号)《关于对郭维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津
证监措施[2025]10 号)《关于对张亮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
[2025]11 号)和《关于对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
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5]12 号),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孙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孙迅:
经查,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投城开或公司)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土地收储进展
2023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土地收储的公告》,披露与东丽区
土地整理中心签署《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合同》。2023 年 12 月 18 日,
东丽区土地整理中心向公司出具《关于沙柳北路项目 A-D 地块分地块补偿金额
的说明》,明确收储面积、补偿款。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 2023 年度业绩预告
披露,报告期内实现政府对沙柳路土地收储,营业收入增加。2024 年 7 月 6 日,
公司披露《关于土地收储的进展公告》,披露不及时。
二、未披露 2023 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公司《2023 年度业绩预盈公告》披露预计净利润为 0.32 亿元至 0.48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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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非后净利润为 0.31 亿元至 0.46 亿元之间。公司 2023 年年报披露净利润为 0.38
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12.77 亿元。扣非后净利润差异较大,公司未披露业绩预
告更正公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
作为津投城开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
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郭维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郭维成:
经查,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投城开或公司)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土地收储进展
2023 年 9 月 29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土地收储的公告》,披露与东丽区
土地整理中心签署《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合同》。2023 年 12 月 18 日,
东丽区土地整理中心向公司出具《关于沙柳北路项目 A-D 地块分地块补偿金额
的说明》,明确收储面积、补偿款。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 2023 年度业绩预告
披露,报告期内实现政府对沙柳路土地收储,营业收入增加。2024 年 7 月 6 日,
公司披露《关于土地收储的进展公告》,披露不及时。
二、未及时披露项目调规补偿
2023 年 9 月 21 日,政府同意给予公司 7.34 亿元调规对价补偿。公司知悉会
议结果后,未及时进行披露。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存在项目调规。2024 年
7 月 6 日,公司披露《关于盛文佳苑项目调规事项的公告》,披露不及时。
三、未及时披露 5 笔重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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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4 年半年报披露了 5 笔诉讼事项,诉讼金额及其占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比例达到临时报告要求,但公司未在收到传票后及时披露。
四、未披露 2023 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公司《2023 年度业绩预盈公告》披露预计净利润为 0.32 亿元至 0.48 亿元、
扣非后净利润为 0.31 亿元至 0.46 亿元之间。公司 2023 年年报披露净利润为 0.38
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12.77 亿元。扣非后净利润差异较大,公司未披露业绩预
告更正公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
项、第(十二)项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作为津投城开时任董事长,未勤勉履
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
监督管理措施,请你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
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张亮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张亮:
经查,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投城开或公司)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土地收储进展
2023 年 9 月 29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土地收储的公告》,披露与东丽区
土地整理中心签署《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合同》。2023 年 12 月 18 日,
东丽区土地整理中心向公司出具《关于沙柳北路项目 A-D 地块分地块补偿金额
的说明》,明确收储面积、补偿款。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 2023 年度业绩预告
披露,报告期内实现政府对沙柳路土地收储,营业收入增加。2024 年 7 月 6 日,
公司披露《关于土地收储的进展公告》,披露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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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及时披露项目调规补偿
2023 年 9 月 21 日,政府同意给予公司 7.34 亿元调规对价补偿。公司知悉会
议结果后,未及时进行披露。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存在项目调规。2024 年
7 月 6 日,公司披露《关于盛文佳苑项目调规事项的公告》,披露不及时。
三、未及时披露 5 笔重大诉讼
公司 2024 年半年报披露 5 笔诉讼事项,诉讼金额及其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比例达到临时报告要求,但公司未在收到传票后及时披露。
四、未披露 2023 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公司《2023 年度业绩预盈公告》披露预计净利润为 0.32 亿元至 0.48 亿元、
扣非后净利润为 0.31 亿元至 0.46 亿元之间。公司 2023 年年报披露净利润为 0.38
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12.77 亿元。扣非后净利润差异较大,公司未披露业绩预
告更正公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
项、第(十二)项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作为津投城开时任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
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
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前携带有效身份
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四、《关于对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土地收储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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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土地收储的公告》,披露与东丽区
土地整理中心签署《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合同》。2023 年 12 月 18 日,
东丽区土地整理中心向公司出具《关于沙柳北路项目 A-D 地块分地块补偿金额
的说明》,明确收储面积、补偿款。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 2023 年度业绩预告
披露,报告期内实现政府对沙柳路土地收储,营业收入增加。2024 年 7 月 6 日,
公司披露《关于土地收储的进展公告》,披露不及时。
二、未及时披露项目调规补偿
2023 年 9 月 21 日,政府同意给予公司 7.34 亿元调规对价补偿。公司知悉会
议结果后,未及时进行披露。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存在项目调规。2024 年
7 月 6 日,公司披露《关于盛文佳苑项目调规事项的公告》,披露不及时。
三、未及时披露 5 笔重大诉讼
公司 2024 年半年报披露 5 笔诉讼事项,诉讼金额及其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比例达到临时报告要求,但公司未在收到传票后及时披露。
四、未披露 2023 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公司《2023 年度业绩预盈公告》披露预计净利润为 0.32 亿元至 0.48 亿元、
扣非后净利润为 0.31 亿元至 0.46 亿元之间。公司 2023 年年报披露净利润为 0.38
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12.77 亿元。扣非后净利润差异较大,公司未披露业绩预
告更正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
项、第(十二)项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2021〕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
格规范披露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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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
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
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
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上
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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