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力石化:西藏信托-千帆18号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2025-02-20
财务保障通达自由心境
西藏信托-千帆 18 号单一资金信托
风险申明书
信托登记平台产品编码:【ZXD202411040000000055】
尊敬的委托人:
受托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信托公司,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西藏信托-千
帆 18 号单一资金信托风险申明书》(下称“《风险申明书》”)、《西藏信托-
千帆 18 号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下称“《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
的具体内容,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
西藏信托-千帆 18 号单一资金信托(下称“本信托”)为一项由委托人将合
法拥有或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并指定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且由委
托人出具投资指令进行相关投资,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信托合同》
约定提供相关信托服务的财富管理信托。
委托人确定的本信托的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为: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出具的
投资指令代表本信托将信托资金通过投资于委托人指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
的若干个私募基金产品(以下统称“私募基金”)的方式间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
行的股票、可转债等,信托专户的闲置资金仅可用于投资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募
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类产品及或存放银行存款。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1)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为:委托人指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具体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以委托人出具的投资指令为准,私募基金产
品产品名称、投资范围等产品要素以私募基金合同约定为准。
(3)信托利益的分配:受益人的信托利益由受托人于受益人申请赎回信托
单位且根据信托合同约定被接受赎回时或于最后一个信托利益分配
日以扣除应付未付信托税费、信托费用和其他费用(如有)后的剩余
信托财产为限,支付至《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本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存续期内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
处分方式、信托利益分配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委托人认可并接受受
托人因按照委托人的投资指令管理本信托,而导致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损失
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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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托设立之前有关本信托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
方自行负责,并由委托人对尽职调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委托人自
行承担上述尽职调查风险。委托人确认受托人可无需进行尽职调查,但为本信托
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受托人亦有权对本信托的投资项目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
委托人应为受托人的独立尽职调查提供配合。但无论受托人是否进行独立的尽职
调查,均不免除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的责任。委托人充分了解本信托投资项目交
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并自愿承担本信托交易对手无法按期履约、
信托财产无法按时完成处置变现等情形导致信托利益无法部分或全部实现的风
险。
本信托项下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账
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等辅助性事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受托人在进行前述辅助性管理事务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
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服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
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项
目风险、现状分配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
的风险、估值风险、税费增加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等。具体而言:
(1) 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经
济周期的变化等因素,可能将对私募基金项下具体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
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对信托财产的安全及信托利益的实现造成风险和影
响。
(2) 信用风险
(a)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管理或托管义务或者私
募基金项下交易对手未按照相关交易文件履行义务的,将对信托财产收
益及兑付时间产生较大影响。
(b)受托人委托保管人保管信托账户内的资金,如果保管人怠于履行或
不能履行其保管义务,可能给信托财产造成风险和损失。
(3) 管理风险
受托人未严格按照信托文件要求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未履行受托人的勤
勉尽责义务,或受托人信托管理团队的知识、经验、决策、判断、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及对投资的判断,可能会对本信托财产或收益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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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不利影响,从而形成管理风险。
(4) 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
发生信托文件约定情形或其他法定情形时,受托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信
托文件以及其他规定提前终止信托,可能造成受益人信托利益的损失。
由于信托财产未能按期变现而造成信托期限延长时,可能造成受益人不
能及时取得信托利益。
(5) 项目风险
本信托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提供相关信托
服务的财富管理信托,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方式为依据委
托人意愿并按照委托人出具的投资指令进行操作,关于交易对手以及投
资项目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委托人已自行进行全面的尽
职调查,且已充分知晓并愿意承担该等风险。
(6) 现状分配的风险
信托期限届满时,如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仍未转换为资金形式,则受托
人有权以信托期限届满时的信托财产现状形式向受益人分配,因此可能
产生相应的风险,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7) 流动性风险
如果发生对本信托负有债务的交易对手因各种原因未按时、足额履行义
务或者私募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停牌、连续跌停或因在锁定期内无法卖出
等情形的,受托人处置信托财产时,本信托将面临信托财产的流动性风
险,可能存在不能以公允价格及时变现信托财产或信托财产变现所得不
足以分配受益人信托收益和信托本金的情形,届时可能造成受益人投资
损失。
信托受益权的流转尚未形成成熟、稳定的流通市场,且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规则的规定,信托受益权的转让需要符合相应
条件,因此在本信托存续期内,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能面临无法
自由流通、自由转让的风险。
(8) 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
受市场环境、信托财产的特性以及其他原因的影响,信托财产可能无法
按时全部或部分变现,因此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期限内及信托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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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无法及时获得现金形式信托利益分配的风险,发生前述情形时,受托
人将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以届时信托财产现状形式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9) 投资私募基金的风险
受托人将根据委托人的指令将信托资金投向委托人指定的私募基金管理
人设立的私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的具体投资范围以届时本信托签署的
《私募基金合同》为准。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根据届时签署的《私募基
金合同》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存托凭证投资、金融衍
生品及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等(具体以《私募基金合同》为准),可能面临
因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变化、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
市场活跃度欠佳、交易对手违约等各种情况,从而对私募基金投资收益
产生影响,进而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
本信托投资的私募基金可能设立开放日,本信托可能仅可在开放日申请
赎回所投资基金,且面临基金管理人对赎回进行延期办理的风险,从而
导致本信托受益人面临不能及时取得信托利益的风险。
(10) 估值风险
本信托采用的估值方法可能无法真实反映信托财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及
时反映信托财产的收益和风险水平。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估值方
法进行估值,不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委托人、受益人认可并接
受使用该估值方法计算的结果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11) 税费增加风险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 号)和《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7]56 号)的规定,本信托投资项目涉及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收入,受
托人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项目产生的应税收入暂扣相应金额的
增值税款项,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报纳税,从而将因本信托税
费增加导致本信托项下可分配的信托利益减少。
(12) 不可抗力风险
除上述提及的主要风险以外,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
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可能对信托财
产收益产生影响。
针对上述风险,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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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郑重
申明:
(1)本信托系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自然人、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委托,提供财产保护和管理服务的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委托人符合信托
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人资格;
(2)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或者合法管理且可依法交付于本信托的
资金设立本信托,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或非法汇集的他
人资金设立本信托,如有违背,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法律后果;
(3)委托人所提供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向受托人提供的有关投
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
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4)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
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在签署相关信托文件前,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申明书》及其他所有
信托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委托人在本《风险申明书》上签
字(机构委托人盖章且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即表明已认
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运作风险。
委托人承诺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且有
权处分的资金交付受托人设立本信托,并对信托资金享有合法的处分权。信托资
金中不含通过任何非法手段汇集他人的资金或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产品方式汇
集的资金。如委托人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法
律后果并赔偿受托人、受益人因此所发生的全部损失。为便于受托人核实上述情
况,委托人承诺将无条件配合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承担全部责任。
委托人承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申明书》是自愿且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
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委托人所适用的
公司章程、任何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或协议,委托人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申明
书》所需的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地办理完毕。
委托人确认签署本《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详阅及理解本《风险申明书》及所
有相关信托文件,已如实填写完成受托人提供的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作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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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已经充分了解本信托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
委托人确认已知晓本信托的运作方式、运作目的,签署本《风险申明书》,
视为已确认并承诺委托人充分了解本信托。委托人在本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
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运作风险。
本信托的产品风险等级为【R5-高风险】 ,适合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 【C5-
进取型】及其以上 的委托人。
申明人/受托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确认: (委托人亲自摘抄如下括号内文字至横线处)
(本人/本机构确认本信托为财富管理信托,已阅读、理解并充分认可所有信
托文件及交易文件,愿意承担相应的信托运作风险。)
委托人签字(机构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202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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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信息调查表
一、客户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
客户名称
用代码
控股股东/ 法定代表 授权办理业
实际控制 人/负责 务人员的姓
人姓名 人姓名 名
企业性质 受益所有人类型
□ A1 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 25%公司股权的
自然人
□ A2 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 25%表决权的自
1 公司 然人
□ A3 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
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A4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B1 拥有超过 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2 □合伙企业
□ B2 其他对合伙企业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 C1 信托的委托人
□ C2 信托的受托人
3 □信托
□ C3 信托的受益人
□ C4 其他对信托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基金(除信托产品户外的 □ D1 拥有超过 25%权益份额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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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产品户) □ D2 其他对基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5 □个体工商户 □ E 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6 □个人独资企业 □ F 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
7 □ G 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务机构
□经营农林牧渔产业的非公
8 □ H 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9 □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 □ I 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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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党政机关、国家权力
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
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
关、人民解放军、武警部
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 □ 无需填写受益所有人信息,且无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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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单位 股东、董事高管信息
□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
府驻华使领馆及办事处等机
构及组织
二、受益所有人信息(如不够填写可加附页)
证件 有效期(YYMMDD-
姓名 地址 证件号码
类型 YYMMDD)
三、股东、董事、高管信息(如不够填写可加附页)
持股类型(含投票权类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型)
□限售股/非限售股
股东 有投票权/□无投票权
信息 □限售股/□非限售股
□有投票权/□无投票权
□限售股/□非限售股
□有投票权/□无投票权
董事
名单
高管
名单
本机构承诺,在本表中勾选和填写的所有信息和提供的全部相应证明文件
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错填等可能导致对金融机构履
行法定义务构成不利影响的情形,并自愿就在本表中勾选和填写的信息和提供
的全部相应证明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托存续期间,本机构勾选或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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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更的,本机构将及时通知贵司,并自愿承担与因本机
构原因导致贵司未及时获知该等变更相关的法律责任。
机构投资者公章:
填写说明:
请贵司勾选或者填写本调查表的全部内容,按照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并加
盖公章:
1.受益所有人身份证明文件
请提供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正反面的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军官证等)的复印件。
2.如贵司为公司或合伙企业,请提供:
(1)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复印件;
(2)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复印件;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文件(如正反面的身份证、护照、港澳通
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军官证等)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如正反面的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
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军官证等)的复印件;
(5)授权办理业务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如正反面的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
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军官证等)的复印件。
3.如贵司为信托或基金,请提供:
(1)信托合同或者基金协议的复印件;
(2)受托人或者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文件(如正反面的身
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军官证等)的复印
件;
(3)受托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如正反面的身份
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军官证等)的复印
件;
(4)受托人或者管理人的授权办理业务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如正反面的身份
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军官证等)的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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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
信托存续期间,如贵司填写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更的,请及时通知我公
司,并更新贵司在本调查表中勾选和填写的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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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
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
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
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
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
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
投资者自担。
西藏信托-千帆 18 号单一资金信托
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
信托登记平台产品编码:【ZXD202411040000000055】
委托人: 【 】
住所: 【 】
联系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邮政编码:【 】
联系人: 【 】 邮箱: 【 】
电话: 【 】
受托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经济开发区博达路 1 号阳光新城别墅区 A7 栋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桐西路 10 号远洋光华国际 C 座 1708A
法定代表人:周贵庆 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人:肖浈慧 邮箱:xiaozh@ttco.cn
电话:010-85353530
受益人:本信托成立时,本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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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使用时具有以下含义:
1.1 本合同: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本《西藏信托-千帆 18 号单一资金
信托资金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2 本信托:系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西藏信托-千帆 18 号单一资金信托。
1.3 信托资金/信托本金:系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4 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委
托人或相关交易对手向信托专户划付的资金以及受托人按本合同的约定
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5 受益权:系指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1.6 信托单位:系指用以表征信托项下受益权的均等份额,本信托项下每份
信托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1.7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在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税费、信托费用
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信托财产中扣除的其他费用以及信托负债后
的余额。
1.8 信托专户:系指本合同第 3.2 条规定的以受托人的名义开立的专门账户,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及本信托项下以现金形态存在的信托财产应集中
存放于该信托专户。
1.9 保管人:系指【 】。
1.10 《保管合同》:系指受托人和保管人签署的编号为【 】的《西藏信
托-千帆 18 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资金保管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
任何修订和补充。
1.11 核算日:系指(1)本信托成立后每年的 12 月 20 日;(2)信托终止日
(含到期终止日、提前或延期终止日,下同)。
1.12 信托成立日:系指本信托按照本合同第 4.1 款设立之日。
1.13 信托终止日:系指本信托按照本合同第 10.3 款的规定终止之日。
1.14 信托利益分配日:系指每个核算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任意日。
1.15 信托财产总值:系指某估值日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本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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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下全部信托财产价值之和。
1.16 信托财产净值:系指某估值日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
费、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费用及其他信托负债后的净资产价值。
1.17 信托单位净值:系指某估值日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净值与全部信托单位
总份额的比值。
1.18 私募基金:系指由委托人指定的私募金管理人设立的若干个私募基金产
品,具体以委托人出具的投资指令为准。
1.19 《私募基金合同》:系指约定受托人代表本信托与委托人指定的私募金
管理人及对应的私募基金托管人签署的私募基金的认购协议及其附件,
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20 交易文件:系指受托人为实现本信托目的,履行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
财产的职责而与交易对手、相关服务机构等签署的相关协议或合同及对
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1 元: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特别说明,均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22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中国法定假期外的其他日期。
1.23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
湾地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及类别
2.1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资金设定一项财富管
理信托,以实现如下的信托目的:委托人为有效运用其资金,基于对受
托人的信任,通过本合同设定双方的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关系,由受托人
以自己的名义,提供相关信托服务。
2.2 信托资金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合同第 2.1 条规定的信托目的及
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
第三条 信托资金金额、交付方式 及信托单位的赎回
3.1 信托 资金的金额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壹拾亿元整 ,(小
写) 1,000,000,000.00 元。最终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为
准。委托人可在信托期限内的任一工作日向本信托追加交付信托资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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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赎回信托单位。
3.2 信托 资金的首次交付及追加交付
1、 信托资金的首次交付。委托人首次交付信托资金时,应于信托成立前将
信托资金划入受托人在银行开设的信托专户,并将资金划入凭证以传真
或邮件的方式通知受托人。首次交付的信托资金于信托成立日计入信托
财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对应取得的信托单位份数=交付的信托资金
金额÷1 元。
2、 信托资金的追加。委托人可在信托期限内的任一工作日向本信托追加交
付信托资金,委托人追加交付信托资金时,应于前一个工作日 9:00 至
17:00 期间向受托人提交本合同附件格式的《追加申请书》并于追加交
付当日 15:00 以前将信托资金划入受托人在银行开设的信托专户,并将
资金划入凭证以传真或邮件的方式受托人,追加交付的信托资金于交付
日的次日追加成功并计入信托财产。委托人按照前述约定向受托人提交
《追加申请书》并追加交付信托资金的,该信托资金对应取得的信托单
位份数按照以下公式确认:委托人取得的信托单位份数=追加交付的信托
资金金额÷追加交付当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3、 信托专户。委托人应将信托资金划入受托人在银行开设的信托专户:
账户名称: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55910000310420】
3.3 信托单位的赎回
本信托存续期限内,受托人可于每个工作日接受受益人的赎回申请。具
体赎回安排如下:
1、 受益人申请于某个工作日赎回信托单位的,应于该工作日前一个工作日
9:00 至 17:00 期间向受托人提交本合同附件格式的《赎回申请书》,所
赎回的每份信托单位对应的赎回资金=该工作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2、 受益人于某工作日前一个工作日 9:00 至 17:00 期间向受托人提交本合
同附件格式的《赎回申请书》的,受托人将根据信托财产的构成情况决
定全部或部分接受受益人的赎回申请,并于该工作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
受益人支付被接受赎回的信托单位对应的赎回资金,受托人向受益人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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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所赎回信托单位对应的赎回资金后,该信托单位自该工作日次日起终
止并注销,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本金规模相应调减。
第四条 信托的设立与存续期限
4.1 本信托应当自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时成立:
1、 本合同已经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生效;
2、 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将以下第(2)项约定的信托资金划入信托专户
交付给受托人:
(1)全部信托资金
(2)首笔信托资金,首笔信托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本信托自信托设立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4.2 本信托初始预定期限为 【36】个月 ,自信托设立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信托的信托期限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可以提前到期或延长。本信托预定
期限届满前,如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本信托于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时提前
终止。
第五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
5.1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包括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的信
托资金,委托人及相关交易对手向信托专户划付的资金以及受托人按本
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
托财产,并已充分了解且愿意承担信托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涉及的
各项风险。受托人不承诺本信托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受益人可获
得最低收益。
5.2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委托人指定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且由委托人出具投资
指令进行相关投资并由受托人提供相关信托服务的财富管理信托,即委
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
式、风险控制措施、与信托财产运用相关的交易文件内容等事宜,且委
托人自行负责前期尽职调查及存续期信托财产管理,受托人仅负责必须
由受托人或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
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等辅助性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若交易
对手出现违约或破产等情形,受托人有权不主动采取措施,亦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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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保障通达自由心境
执行委托人关于债权追偿、诉讼、仲裁、申报债权等指令,委托人和受益
人特此确认承担受托人拒绝执行委托人指令的全部风险。委托人确认:
受托人仅根据本合同及委托人指令管理信托财产,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
所产生的一切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并最终由受益人承担,受托人为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
5.3 根据委托人的指令,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将用于如下用途:由受托人
代表本信托用于认购私募基金项下的全部份额,并最终由私募基金产品
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可转债等,具体事宜以受托人代表本信托
与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私募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准。
信托账户中若存有闲置资金,受托人仅可将闲置资金用于投资信托业保
障基金、公募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类产品或存放银行存款。
本信托通过私募基金投资并持有的单一股票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所属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4.99%;
受托人仅代表本信托作为私募基金的委托人,受托人无义务对私募基金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进行审核监控,受托人不对私募基
金层面的交易进行风险控制,若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私募基金的法律文
件的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突破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投
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条款等)或其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
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5.4 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条件、方式和权限
1、 信托利益分配日现金资产的补足
于任一信托利益分配日,如截至对应任一核算日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
足以支付截至对应的信托利益分配日该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付未付
的税费、信托费用或其他应付未付款项的,则委托人应当于该信托利益
分配日核算日(含核算日当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本信托追加增强资金,
委托人应当追加的增强资金金额=截至对应该核算日对应的信托利益分
配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付未付的税费、信托费用及或其他应付未付
款项-截至对应该核算日的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总额。
2、 增强资金的使用及退回
委托人与受托人一致同意,委托人向本信托追加的增强资金不增加、不
改变本信托的信托单位份额及信托资金规模,但追加的增强资金计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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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保障通达自由心境
托财产。增强资金到账后,受托人可将增强资金用于支付应由信托财产
承担的税费、信托费用或其他应付未付款项或者用于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其他款项支出。委托人向本信托追加增强资金后,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财
产运行情况向委托人退回增强资金,具体退回金额由受托人自行决定,
且累计退回的增强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委托人累计追加的增强资金金额。
3、 信托财产变现特别约定
受托人以执行本信托的投资限制为前提。自信托终止前的第 10 个交易日
起,信托财产尚未完成变现的,受托人不需征求任何人的意见,有权自
行采取有效措施变现信托财产,受托人不对信托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
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
4、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权限:
(1)本信托设立之前有关本信托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由委托人或其指
定的第三方自行负责,并由委托人对尽职调查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委托人自行承担上述尽职调查风险。委托人确认受托
人可无需进行尽职调查,但为本信托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受托
人亦有权对本信托的投资项目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委托人应为受
托人的独立尽职调查提供配合。但无论受托人是否进行独立的尽职
调查,均不免除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的责任。
(2)委托人充分了解本信托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以及
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并自愿对本信托交易对手无法按期履约、信
托财产无法按时完成处置变现等情形导致信托利益无法全部实现
的事项承担风险。
(3)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委托人出具的投资指令签署相关交易
文件;委托人在此确认其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其已充分知悉并了解本
合同明确提及的交易文件(包括《保管合同》、《私募基金合同》)
的全部内容;受托人签署上述合同对信托财产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
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
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
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
(5)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将某项信托事务委托他人执行,不利后
果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对于转委托有监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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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保障通达自由心境
(6)对于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事项,受
托人需得到委托人书面指令或确认后方可实施。委托人向受托人出
具的书面指令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载明的模板出具。
(7)委托人、受益人同意信托资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受托人进
行管理、运用和处分,自愿承担本信托的投资风险。委托人、受益
人在此特别确认:其充分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方式及其相关内
容,知悉并充分了解本信托的各项风险及其揭示内容,受托人按照
本合同及委托人出具的投资指令实施信托财产管理运用行为所可
能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本信托不保本付息,不存在刚性兑
付的安排。
5.5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事由,致使信托资金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
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在获得必要授权,包括其内
部授权及根据其他法律文件需取得的授权(如需要)的情形下可对信托
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条件进行合理调整修改,但需获得受托人的同
意。
5.6 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
1、 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规定,本信托成立时按照本信托初始信托资金
金额的 1%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在本信托存续期内,如因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信托需按照增加信托资金规模认
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则按照增加信托资金规模的 1%认购中国信托
业保障基金,具体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监管机构要求为准。为履行
上述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义务,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有权在本信托成
立后的任一日将相应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信托资金划付至受托人
用于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特定账户中;
2、 对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资金,委托人可于本信托成立的同时将该等
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如下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贸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光
华路支行
账户名称: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0200208619200075974
如委托人按照本条约定向受托人缴付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资金,则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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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保障通达自由心境
分认购资金不计入信托本金总额;如委托人未按照本条约定向受托人缴
付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资金,则受托人将按照第 5.6 款第 1 项约定从委
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中划付相应金额用于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
3、 对于用于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该部分资金,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
规则规定,该部分资金投资的收益不超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所得金额,具体金额以中国信
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核算并向本信托结算金额为准。除非法律法
规及监管规则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财产中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部
分所产生的投资利益不承担税收代扣代缴义务,如本信托项下存在未完
全缴纳或支付信托税费和费用的,受托人有权以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
限责任公司向本信托结算和分配的金额抵偿该等应付费用、税费和款项;
4、 本信托到期时(包括提前到期、延期到期及正常到期),若本信托尚未
收到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结算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及收
益的,受托人于收到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金额后向受
益人分配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本金及收益。受托人亦有权以固有财产根
据实际情况先行垫付应收未收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或收益,并向受益
人分配本信托利益。受托人代垫后,后续获得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
责任公司支付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或收益全部归属于受托人,无论受
托人垫付的数额与最终实际获得支付的数额是否一致,均不再进行任何
多退少补的调整。
5.7 信托财产的估值
1、 本信托估值日为信托存续期间内的每个工作日及信托终止日。如果由于
政策变动等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上述规定日期估值,则根据相应
政策调整。
2、 估值时间:
本信托采用 T+1 日(估值日为 T 日)清算制度,清算估值时间为估值日
的次个工作日。如果由于政策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按上述规定
日期清算,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3、 资产估值方法:
(1)存款类资产以估值基准日实际本金和实收利息计入信托财产总值。
(2)债券回购按成本估值,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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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保障通达自由心境
(3)证券投资基金
① 对于交易所上市的 ETF 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
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② 对于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③ 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
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
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
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收
益。
④ 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场外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⑤ 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估
值日每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⑥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
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以所投资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信托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
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估值。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
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应根据基金份
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
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债券
①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数据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受托人和保管人
具体协商确定;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
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因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主体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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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保障通达自由心境
生重大事件等,导致债券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导致债券发行主
体无法履行应尽的偿债义务的,或者受托人认为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数据不能体现公允价值的,经受托人和保管人 协商一致
后,参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市场价格及债券发行
主体实际状况等,对该债券的价值进行重估,并合理确定随后该
债券遵循的估值方法。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数据进行估值,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或流通期间
内市场利率没有发生重大变动以及发行人信用情况没有发生重
大变动的情况下,暂按成本估值。
(5)投资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等资产管理产品的
资产
①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产管理产品,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
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以以该资产管理产品管理
人公布的最新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 非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日资产管理人提供净值
的,按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日净值或其他能够真实反映资产公
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估值日资产管理人未提供净值,且从最近净
值提供日到估值日整体市场环境及投资标的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最近可获取的净值或其他能够真实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
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6)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从该债权的自身情况和市场环境出发,充分考虑
市场参与者在选择估值方法时关注的各种因素,并结合专业判断,
采用现金流折现法或其他有充足证据表明能够准确估值的方法,并
在可合理取得市场参与者假设的前提下选取适当的市场数据作为
估值参数。
(7)股票
①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估值日有交易的,以其估值日收盘价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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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保障通达自由心境
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对于长期停牌股票,按
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或行业通行做法估值。
②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或行业
通行做法估值。
③ 送股、转增股、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④ 新发行未上市股票,如果发行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采用发行价作为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已发生影响公
允价值计量重大事件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⑤ 优先股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价格数据的按照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
值。
⑥ 上述品种以外的股票投资,按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或行业通行做法
估值。
(8)其他资产类的计量,在不违背监管机构有关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受
托人与保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或新增其他投资品种,按监管最新规定估值。在监管规定允许的
范围内,受托人和保管人 可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
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10)在任何情况下,若采用上述方式对信托产品进行估值,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11)以上估值安排导致的信托财产损失或者受益人利益损失,均由委
托人/受益人承担。
(12)受托人按照上述约定估值后,即视为已经履行了应尽的估值义务,
委托人和受益人接受并认可该估值结果。
4、 估值程序
信托财产估值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人复核。受托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
结果以受托人与保管人认可的形式报送保管人,保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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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保障通达自由心境
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约定的形式返回给受托
人。
5、 暂停估值
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受托人、保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信托财产
价值时,本信托暂停 估值。
第六条 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6.1 委托人的 权利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
托人做出说明。
2、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
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资金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
不当致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
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资金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4、 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其法定资格丧失时,委
托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任新的受托人。
5、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所规定委托人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6.2 委托人的 义务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委托人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
2、 委托人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3、 委托人保证,委托人设立本信托已履行了所有必要的核准、审核及批准
等法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的内部批准程序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核
准或批准程序。
4、 委托人保证其交付及追加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其拥有的完全处分权
的财产,且可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
钱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承诺参与本信托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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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保障通达自由心境
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委托人签署或履行本协议均不会违反或抵触其
章程、内部规章制度、营业许可范围、任何适用法律(在此不限于中国
法律)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合同或协议。
5、 自然人委托人承诺向受托人交付及追加的信托资金为自有资金,不使用
筹集的他人资金或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信贷的资金参与本信托;机构委托
人使用募集资金参与本信托的,承诺向受托人提供合法募集资金的证明
文件。委托人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信托。
6、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信托财产的任何处置,委托人均应以书面形
式向受托人发出指令。
7、 委托人就信托资金的运用和信托财产处置对受托人发出的任何书面指令,
均应合法且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并应考虑到受托人的利益,应
避免对受托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8、 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
方式、风险控制措施、与信托财产运用相关的交易文件内容等事宜。委
托人认可并接受受托人因按照委托人指令管理本信托,致使信托财产所
产生的风险、损失和责任。
9、 委托人自行负责对与本信托投资项目相关的交易对手以及投资项目本身
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商业、法律、财务等方面),并对尽职调查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自行承担因其尽职调查工作而产生的
任何风险。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所规定委托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6.3 受托人的权 利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 自本信托设立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3、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为基于勤
勉、尽责、诚信之义务为处理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信托事务而支出的合理
费用,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
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 若本信托存续期内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各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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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保障通达自由心境
管机构规定(包括监管机构发布的各类规章制度、监管意见、窗口指导
等)的,或对受托人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受托人均有权停止全部或部
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行为,并提前终止本信托且不视为其违
反本合同约定,且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5、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所规定受托人应享受的其他权利。
6.4 受托人的 义务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
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3、 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 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
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5、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所规定受托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6.5 受益人的 权利及义务
1、 受益人自本信托设立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依法继承。
3、 受益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
托人做出说明。
4、 受益人自行承担本信托投资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和责任。
5、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受益权的转让和非交易过户
7.1 本信托项下的受益权仅可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如因受益权发生继
承等原因,导致多名自然人共同拥有,则应视为上述自然人对受益权共
同共有,而不应视为按份共有,不应对受益权进行分割。
7.2 受限于第 7.1 条的规定,本信托项下的受益权的转让应当遵循以下第(2)
项约定:
(1) 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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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保障通达自由心境
(2) 在取得受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受益人可以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
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第五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
让其持有的受益权。
7.3 受益人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进行转让时,需要签订《信托受益权
转让协议》,并且赴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
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仍应向原受益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7.4 信托受益权发生转让前后,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保持不变,且转让方与
受让方应当在受益权转让协议中明示所转让信托单位对应的业绩比较基
准。
7.5 受托人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变更手续,转让登记费按照以下
第(1)种方式收取:
(1) 不收转让登记费。
(2) 转让登记费为信托资金的 0.1%。
7.6 受托人有理由怀疑受益权转让过程中涉嫌洗钱、逃避债务等违法行为时,
受益权转、受让双方应当根据要求补充材料、提供说明。若无法补充、提
供证明,受托人有权不予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7.7 受益权因故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托人凭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决文件
或经公证的确权文件办理受益权的非交易过户登记。
7.8 受益权发生转让的,受益人作为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
转移至受益权的受让方。
第八条 信托费用及信托报酬
8.1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3、 保管人的保管费;
4、 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5、 按照本合同或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8.2 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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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保障通达自由心境
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8.3 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
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主
要包括:
1、 可预见支出,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事务管理费:包括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银行结算、代
理收付和账户管理费;邮寄费;
(2)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差旅费、办公费等;
(3)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包括法律服务费用(如有)、审计费(如有)
等。
2、 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8.4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及处分,有权收取信托报酬。受托人所
收取的信托报酬为固定信托报酬,信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
1、 信托报酬按固定信托报酬费率计算,信托报酬费率为【 】%/年。
2、 信托报酬在信托存续期限内每日计提,每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当日存续
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份×信托报酬费率/365。
3、 受托人于每个信托利益分配日收取截至对应核算日(不含该日)已计提
未支付的信托报酬。经受托人与保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受托人向保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保管人于 3 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受托人。若信托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则信托报酬延期支付。若本信
托发生延期的,则延长期间的信托报酬以届时每日存续信托单位份数为
基数并按照实际延长的天数计提和收取,具体计提和收取方式同上述约
定。
4、 非因受托人原因,本信托提前终止的,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报酬不予退
还。如非因受托人的原因,超过信托利益分配日,信托本金仍未能完成
分配的,受托人有权自信托利益分配日对应核算日起就拟分配但尚未分
配的信托本金继续收取信托报酬。
5、 受托人收取信托报酬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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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保障通达自由心境
户名: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光华路支行
账号:020 020 861 920 005 4737
支付系统行号:1021 0002 0868
6、 特别约定,受托人可自行代表本信托聘请律师事务所为本信托成立提供
信托文件及其他交易文件的审阅、起草以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服务,
具体事宜由受托人代表本信托与律师事务所另行签署法律顾问协议进行
约定。因此产生的律师费由受托人应收取的信托报酬承担,受托人指令
保管人从信托账户中支付律师费后,受托人应收取的信托报酬进行等额
扣减。
为免歧义,委托人与受托人进一步确认,如本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因管
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而根据委托人指令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法
律服务的,因此产生的律师费由信托财产承担,不影响受托人应收取的
信托报酬。
8.5 受托人委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担任保管人,为信托财产设
定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本信托项下的全部资金进行保管,
具体事宜由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保管合同》进行约定。保管人为
本信托提供资金保管服务,有权收取保管费。
1、 保管费费率为【 】%/年。
2、 保管费在信托存续期限内每日计提,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当日存续的信
托单位总份数×1 元/份×保管费费率/365。
3、 保管人于每个信托利益分配日收取截至对应核算日(不含该日)已计提
未支付的保管费。经受托人与保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受托人向保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保管人于 3 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中一次性扣划。若
信托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则保管费延期支付。若本信托发生延期的,
则延长期间的保管费以届时每日存续信托单位份数为基数并按照实际延
长的天数计提和收取,具体计提和收取方式同上述约定。
8.6 本信托存续期内或本信托终止时,若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应由
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税费、信托费用的,由受益人另行支付,受益人应
在对应核算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款项支付到指定账户;受益人未
按前述约定及时支付的,受托人有权留置并变现部分或全部信托财产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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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划相应金额用于清偿应付未付的信托税费和信托费用。
8.7 本信托各当事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及其
他费用。
8.8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
费,按照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如果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受
托人须在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收益或其他款项或信托财产中预提或扣减
任何税收,则受托人有权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予以预提或扣减,且受益
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支付与该等预提或扣减相关的额外款项。
8.9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 号)的规定,本信托投资项目可能涉及应当缴纳增值税
的收入,受托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该等应税收入中暂扣相应金
额的增值税款项,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第九条 信托利益
9.1 自信托生效设立之日受益人取得信托受益权,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接
受信托利益分配的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开户行所在地:
账号:
9.2 本信托存续期间内,受托人不对受益人的信托收益进行计提,受益人实
际取得的信托利益金额以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向受益人分配的金
额为准,并以信托财产为限。受托人不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信托
资金的最低收益作出任何承诺。
9.3 受益人的信托利益由受托人于受益人申请赎回信托单位所对应工作日后
5 个工作日内以及最后一个信托利益分配日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至受益
人指定的账户。具体而言:
1、 如受益人申请于某个工作日赎回部分信托单位,则于该工作日后 5 个工
作日内,受托人按照如下顺序支付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信托税费、
信托费用及向受益人支付赎回资金:
(1) 同顺序支付(在不足以支付时,按照各项税费的比例支付)根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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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如有);
(2) 同顺序支付(在不足以支付时,按照各项信托费用的比例支付)根
据本合同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如有);
(3) 向受益人支付其被接受赎回的信托单位对应的赎回资金;
(4) 剩余现金资产(如有)留存在信托专户内。
2、 于最后一个信托利益分配日,受托人按照如下顺序支付应由信托财产承
担的各项信托税费、信托费用以及根据相关交易文件应向相关交易对手
支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及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 同顺序支付(在不足以支付时,按照各项税费的比例支付)根据本
合同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
(2) 同顺序支付(在不足以支付时,按照各项信托费用的比例支付)应
付未付的本合同第八条所述的信托费用;
(3) 根据相关交易文件向相关交易对手支付应付未付款项;
(4) 向受益人分配截至信托终止日存续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总
额;
(5) 剩余财产全部分配给受益人。
受托人于本信托终止日对应的信托利益分配日或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受益
人赎回信托单位并支付对应赎回资金的,按照本合同约定相应核减信托
本金金额和信托单位数额。
为避免歧义,本条并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信托资金
的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
9.4 如本合同第 4.2 条约定的信托期限未届满,但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已全
部变现为资金形式,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提前终止。
9.5 如本合同第 4.2 条约定的信托期限届满,部分或全部信托财产未转换为
资金形式的,受托人有权单方决定信托财产的处置方案及分配方式,受
益人有义务配合接受。如受托人决定以信托财产现状(如债权、担保权
利等)进行分配的,则:
1、 自受托人向受益人发出《信托财产分配通知书》之日起,即视为信托财
产分配完毕。基于信托财产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及风险均转移至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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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受益人怠于积极行使权利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均由受益人自行承担;
2、 如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时涉及已登记财产(如私募基金份额等)
的变更登记事宜,而受益人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受益人放弃
相关财产,受托人有权以任意条件或方式处置相关财产,因处置相关财
产而获得的对价(如有)由受托人自行处置;
3、 如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时涉及已登记权益(如抵押权、质权等)
的变更登记事宜,而受益人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受益人放弃
相关权益,受托人有权自行向相关登记部门申请注销有关担保权益。由
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受益人自行承担;
4、 如非因委托人、受益人原因,导致相关财产、权益无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不妨碍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并结束信托。但受托人在信托结束
后仅承担必要的辅助及配合的工作;
5、 如信托财产分配完毕后,仍有信托费用尚未清偿的,受托人有权继续向
受益人进行追偿;
6、 如受益人以任意方式阻碍受托人分配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应承担因此给
受托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受托人按照本条约定方式进行信托财产分配的,本信托于信托财产分配
给受益人、且尚未偿付的信托费用和信托报酬均获偿付之日终止。受托
人按照本条约定方式以现状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后即视为履行完
毕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
第十条 信托的变 更、终止和清算
10.1 本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受托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本合
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0.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
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10.3 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 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或提前到期,且全部信托财产已转换为资金形式;
2、 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信托财产尚未全部转换为资金形式,则本信托于
第 9.6 条所规定的条件满足时终止;
3、 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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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信托目的提前实现或确定不能实现;
5、 本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6、 因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政策变化,受托人认为本信托继续存续将出现
合法、合规性问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提前终止本信托;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10.4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归受益人所有。信托终止时,受托人须进行信托清
算,并于本信托终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
告,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委托人、受益人确认,受托人提交的清算
报告无需审计。委托人和受益人自清算报告做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未对
清算报告提交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0.5 自清算报告做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扣除应由
其承担的信托费用和信托报酬后分配给受益人。
第十一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11.1 风险 揭示
1、 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经
济周期的变化等因素,可能将对私募基金项下具体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
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对信托财产的安全及信托利益的实现造成风险和影
响。
2、 信用风险
(a)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管理或托管义务或者私
募基金项下交易对手未按照相关交易文件履行义务的,将对信托财产收
益及兑付时间产生较大影响。
(b)受托人委托保管人保管信托账户内的资金,如果保管人怠于履行或
不能履行其保管义务,可能给信托财产造成风险和损失。
3、 管理风险
受托人未严格按照信托文件要求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未履行受托人的勤
勉尽责义务,或受托人信托管理团队的知识、经验、决策、判断、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及对投资的判断,可能会对本信托财产或收益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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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不利影响,从而形成管理风险。
4、 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
发生信托文件约定情形或其他法定情形时,受托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信
托文件以及其他规定提前终止信托,可能造成受益人信托利益的损失。
由于信托财产未能按期变现而造成信托期限延长时,可能造成受益人不
能及时取得信托利益。
5、 项目风险
本信托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提供相关信托
服务的财富管理信托,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方式为依据委
托人意愿并按照委托人出具的投资指令进行操作,关于交易对手以及投
资项目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委托人已自行进行全面的尽
职调查,且已充分知晓并愿意承担该等风险。
6、 现状分配的风险
信托期限届满时,如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仍未转换为资金形式,则受托
人有权以信托期限届满时的信托财产现状形式向受益人分配,因此可能
产生相应的风险,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7、 流动性风险
如果发生对本信托负有债务的交易对手因各种原因未按时、足额履行义
务或者私募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停牌、连续跌停或因在锁定期内无法卖出
等情形的,受托人处置信托财产时,本信托将面临信托财产的流动性风
险,可能存在不能以公允价格及时变现信托财产或信托财产变现所得不
足以分配受益人信托收益和信托本金的情形,届时可能造成受益人投资
损失。
信托受益权的流转尚未形成成熟、稳定的流通市场,且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规则的规定,信托受益权的转让需要符合相应
条件,因此在本信托存续期内,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能面临无法
自由流通、自由转让的风险。
8、 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
受市场环境、信托财产的特性以及其他原因的影响,信托财产可能无法
按时全部或部分变现,因此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期限内及信托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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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无法及时获得现金形式信托利益分配的风险,发生前述情形时,受托
人将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以届时信托财产现状形式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9、 投资私募基金的风险
受托人将根据委托人的指令将信托资金投向委托人指定的私募金管理人
设立的私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的具体投资范围以届时本信托签署的《私
募基金合同》为准。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根据届时签署的《私募基金合
同》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存托凭证投资、金融衍生
品及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等(具体以《私募基金合同》为准),可能面临
因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变化、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
市场活跃度欠佳、交易对手违约等各种情况,从而对私募基金投资收益
产生影响,进而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
本信托投资的私募基金可能设立开放日,本信托可能仅可在开放日申请
赎回所投资基金,且面临基金管理人对赎回进行延期办理的风险,从而
导致本信托受益人面临不能及时取得信托利益的风险。
10、 估值风险
本信托采用的估值方法可能无法真实反映信托财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及
时反映信托财产的收益和风险水平。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估值方
法进行估值,不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委托人、受益人认可并接
受使用该估值方法计算的结果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11、 税费增加风险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 号)和《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7]56 号)的规定,本信托投资项目涉及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收入,受
托人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项目产生的应税收入暂扣相应金额的
增值税款项,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报纳税,从而将因本信托税
费增加导致本信托项下可分配的信托利益减少。
12、 不可抗力风险
除上述提及的主要风险以外,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
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可能对信托财
产收益产生影响。
11.2 风险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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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委托人、受益人确认:受托人仅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管理信托财产,受托
人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为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受托人违背本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
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赔偿以信托财产的实际损
失为限,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本身;受托人赔偿不足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
各项义务均将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信托财产和协
议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2.2 受托人因管理不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致使信托资金损
失的,受托人应当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12.3 如委托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合同项下承诺、保证、擅自变更合
同、未按约定方式交付信托资金或提前终止合同等),委托人应负责赔
偿受托人所受到的损失及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
12.4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
过失的,则委托人有权解聘受托人。
第十三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3.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尽
力解决争议或纠纷。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
14.1 通知事项
1、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可通过传真、
邮递、快递,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联系方式见文首。
2、 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因未及
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变动方自行承担。
14.2 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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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托人承诺将信守《信托公司社会责任公约》,积极履行法律责任、经
济责任、公益责任、环境责任。
2、 受托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
策,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履行反洗钱义务,不断加强合规管理,规范经
营行为,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3、 受托人秉承“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原则管理本信托,以受益人的利
益为宗旨,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信托财产。
4、 本信托符合信托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要求。
14.3 如果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本合同自委托人和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如果
委托人为自然人,本合同自委托人签字或签章,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受托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14.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
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壹份。
14.6 受托人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
条款,并按委托人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
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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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编号【 】的《西藏信托-千帆 18 号单一
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的签字页)
资金信托合同签字页
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受托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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