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通葡:上海功承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之法律意见书2025-02-12
上海功承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银杏路 500 号伟峰领袖领地 1 号
楼 2/4 层
电话:(+86431)89154888 传真:(+86431)89154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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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下午 15:00 在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吉林省通化市
前兴路 28 号)召开,上海功承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
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
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
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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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于 2025 年 1 月 25 日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
议审议的议题,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及有权出
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下午 15:00
在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吉林省通化市前兴路 28 号)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审议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议案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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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四、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 143 名,代
表股份92,831,7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720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由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及会议召开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
通知》列明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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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票、计票。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 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 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有效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及决议事项应制作会议记录及相关文
件并依法签署,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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