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 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法律意见书——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5]第 019 号 致: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 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 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会相关议案。 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详细内容,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告。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告。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官方网站发布了《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 2 月 7 日 14 时 0 分,本次股东会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荣街 10 号 首开广场四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岩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2 月 7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7 日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法律意见书——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 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1月23日(星期四)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 其他人员。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79人,代表股份合计 1,610,833,767股,占公司总股本2,579,565,242股的62.4459%。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和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共计1,358,298,33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656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 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7人,代表股份共计252,535,42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9.7898%。 3.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277人,代表股份共计252,535,42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9.7898%。 (三) 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 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法律意见书——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三、 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 普通决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 议案; 2. 普通决议案:关于公司拟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 案; 3. 普通决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面向专业投资者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上述议案无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 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 序对会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 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会场表决结果;网络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 数和表决结果。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三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议案一 法律意见书——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1,358,298,338 0 0 关于公司符合面向专 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网络投票情况 244,772,253 7,587,576 175,600 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合计 1,603,070,591 7,587,576 175,600 表决结果:通过。 2. 议案二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1,358,298,338 0 0 关于公司拟面向专业 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 网络投票情况 244,761,153 7,593,676 180,600 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合计 1,603,059,491 7,593,676 180,600 表决结果:通过。 3. 议案三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 现场投票情况 1,358,298,338 0 0 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 网络投票情况 244,738,553 7,599,376 197,500 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 关事宜的议案 合计 1,603,036,891 7,599,376 197,5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法律意见书——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袁华之 李一凡 经办律师: 苏航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