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科技:昊华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及五方及六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5-02-06
证券代码:600378 证券简称:昊华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5-006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及五方及六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964 号文注册批复,昊华化工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1,451,612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4.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99,999,977.60 元,扣除
不 含 增 值 税 的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3,050,416.26 元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4,496,949,561.34 元。2024 年 12 月 25 日,独立财务顾问(牵头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含增值税)
后的余款划转至公司指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
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530 号)、
《验证报告》(天健验〔2024〕531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确保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以及募投项目的
有序实施,202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审议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相关授权的议案》,同意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实
行专户专储管理,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
设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具体事宜。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
中信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 日
披露的《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24-085)。
近日,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下属公司因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与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外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慧支
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截至 2025 年 1 月 27 日,
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下属公司已分别与上述银行及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五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五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六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六方监管协议》”)。上述《四方监管协议》《五方监管协议》及
《六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5 年 1 月 27 日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余额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万元)
新建 1000 吨/年全氟烯烃项目、补充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昊华化工科技集 9550880111 流动资金或偿还债务的募集资金的
1 公司北京翠微支行 27,489.56
团股份有限公司 859800190 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募集资金使用
(注 1)
范围内的资金划付。
中化蓝天电子材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9550889900 新建 1000 吨/年全氟烯烃项目的募集
2 料(郴州)有限公 0.00
公司北京翠微支行 006763342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司
海棠 1901 产业化项目(2000 吨/年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2000003576 FEC 项目)、新建 200 吨/年 PMVE
昊华化工科技集
3 公司学清路支行(注 8400032729 150,000.00 项目、新建 2 万吨/年 PVDF 项目的
团股份有限公司
2) 414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募
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资金划付。
海棠 1901 产业化项目(2000 吨/年
2000002571 FEC 项目)、新建 200 吨/年 PMVE
中化蓝天集团有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4 5800173280 0.00 项目、新建 2 万吨/年 PVDF 项目的
限公司 公司学清路支行
009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募
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资金划付。
募集资金余额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万元)
海棠 1901 产业化项目(2000 吨/年
2000004711 FEC 项目)、新建 200 吨/年 PMVE
中化蓝天集团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5 5400173273 0.00 项目、新建 2 万吨/年 PVDF 项目的
易有限公司 公司学清路支行
391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募
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资金划付。
海棠 1901 产业化项目(2000 吨/年
陕西中蓝化工科 2000009887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FEC 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6 技新材料有限公 9500173272 0.00
公司学清路支行 用,以及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
司 792
资金划付。
陕西中蓝化工科 2000009887 新建 200 吨/年 PMVE 项目的募集资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7 技新材料有限公 9500173273 0.00 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募集资金
公司学清路支行
司 038 使用范围内的资金划付。
陕西中蓝化工科 2000009887 新建 2 万吨/年 PVDF 项目的募集资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8 技新材料有限公 9500173273 0.00 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募集资金
公司学清路支行
司 191 使用范围内的资金划付。
20 万吨/年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
昊华化工科技集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1289031774 (一期)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9 57,500.00
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分行 10008 以及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资
金划付。
20 万吨/年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
中化蓝天集团有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5719003154 (一期)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10 0.00
限公司 公司北京分行 10008 以及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资
金划付。
20 万吨/年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
四川中蓝新能源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5719191810 (一期)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11 0.00
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分行 10008 以及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资
金划付。
年产 1.9 万吨 VDF、1.5 万吨 PVDF
及配套 3.6 万吨 HCFC-142b 原料项
1100602390
昊华化工科技集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目(二期)、1300 吨/年含氟电子气体
12 1300759125 48,500.00
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阜外支行 改扩建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6
用,以及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
资金划付。
年产 1.9 万吨 VDF、1.5 万吨 PVDF
及配套 3.6 万吨 HCFC-142b 原料项
1100602390
中化蓝天集团有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目(二期)、1300 吨/年含氟电子气体
13 1300769628 0.00
限公司 公司北京阜外支行 改扩建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4
用,以及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
资金划付。
募集资金余额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万元)
年产 1.9 万吨 VDF、1.5 万吨 PVDF
及配套 3.6 万吨 HCFC-142b 原料项
1100602390
浙江省化工研究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目(二期)、1300 吨/年含氟电子气体
14 1300772055 0.00
院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阜外支行 改扩建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1
用,以及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
资金划付。
年产 1.9 万吨 VDF、1.5 万吨 PVDF
1100602390 及配套 3.6 万吨 HCFC-142b 原料项
中化蓝天氟材料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15 1300768971 0.00 目(二期)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阜外支行
3 以及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资
金划付。
1100602390 1300 吨/年含氟电子气体改扩建项目
中化蓝天氟材料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16 1300768956 0.00 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
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阜外支行
1 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资金划付。
扩建 3000 吨/年 CTFE 和 10000 吨/年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R113a 联产项目、新建 15 万吨/年锂
昊华化工科技集 1105018636
17 有限公司北京安慧 26,500.00 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一期)的募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1588
支行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募集资
金使用范围内的资金划付。
扩建 3000 吨/年 CTFE 和 10000 吨/年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R113a 联产项目、新建 15 万吨/年锂
中化蓝天集团有 1105018636
18 有限公司北京安慧 0.00 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一期)的募集
限公司 0009158801
支行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募集资
金使用范围内的资金划付。
扩建 3000 吨/年 CTFE 和 10000 吨/年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R113a 联产项目、新建 15 万吨/年锂
中化蓝天集团贸 1105018636
19 有限公司北京安慧 0.00 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一期)的募集
易有限公司 0009158802
支行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募集资
金使用范围内的资金划付。
扩建 3000 吨/年 CTFE 和 10000 吨/年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郴州中化氟源新 1105018636 R113a 联产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20 有限公司北京安慧 0.00
材料有限公司 0009158803 使用,以及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
支行
的资金划付。
新建 15 万吨/年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浙江中蓝新能源 1105018636 目(一期)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1 有限公司北京安慧 0.00
材料有限公司 0009158804 以及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资
支行
金划付。
注 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支行隶属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指定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支行为该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经办网点。
注 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清路支行隶属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指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清路支行为该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经办网点。
三、《四方监管协议》《五方监管协议》及《六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中化蓝天电子材
料(郴州)有限公司/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
方二”合称为“甲方”)
或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中化蓝天集团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省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四
川中蓝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甲方一”、“甲方二”与“甲方
三”合称为“甲方”)
或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中化蓝天集团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省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甲方三”)、中化蓝天氟材料有限公司/郴州中化氟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中蓝
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陕西中蓝化工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四”,“甲方
一”、“甲方二”、“甲方三”与“甲方四”合称为“甲方”)
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外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安慧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
协议:
1、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资金划付,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
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
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
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
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
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刘拓、索超、李雨修、李卓凡、李娇扬
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专户及甲方二/甲方
三/甲方四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
“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账户有关
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甲
方三/甲方四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
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
的要素是否齐全,且与《监管指令授权书》预留签章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是否相符,募
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
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7 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
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
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
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
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
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
均有约束力。
16、本协议一式陆/捌/玖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壹
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四方监管协议》;
2、《五方监管协议》;
3、《六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