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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净环保:龙净环保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2025-01-21  

                                龙净环保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
                            律
                            意
                            见
                            书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商务运营中心青年创业大厦 18 楼

邮政编码:364000                    网址:http://www.fjlihan.com

电话:13959006999                   传真:0597-2328998 转 805

电子邮箱:hayeke14610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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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烈豪、蔡志评律师出席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

知、股东名册、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果

以及各项议程和相关决议等。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所提供的文件资

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

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和基于对该事实的

了解以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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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 年 1 月 2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召集本次股东会。

   2025 年 1 月 3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025 年 1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暨会议资料。上述通知和公告,列明了本

次股东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现场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

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 14 点 30 分在福建省龙

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 19 号龙净环保工业园 1 号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林泓富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

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1 月 20 日至 2025 年 1 月

20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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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

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

并提前十五天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

的议案与公告中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因此,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该届董

事会是依法选举产生的,其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审查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

份为 422,418,5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601%。经查验,

上述股东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且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

的记载相符;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

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相关资料统计,

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318 人,代

表股份为 21,612,5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17%。

    3.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成员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见证律师、其他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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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股东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录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

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

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持有多

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

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

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

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

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

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

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

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

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

次会议推选的 1 名股东代表、2 名监事代表共同参与了唱票、计票和监

票工作,表决结果由监票人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会议通知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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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

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含子议案)合并统

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9,108,1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0164%;反对 1,093,0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8382%;弃权 189,4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145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736,8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5.7277%;反对

1,093,0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6411%;弃权

189,4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6312%。

    2.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2,777,8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7177%;反对 1,053,8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2373%;弃权 199,3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45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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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13,0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288%;反对

1,053,8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3211%;弃权

199,3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250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各项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

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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