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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电南瑞:国电南瑞监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2025-01-08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监事会议事效率,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保障会议

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电南瑞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职责

    第三条   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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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开会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如有必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

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含快递、电子邮件)、传真,紧急情

况可先以电话通知后补以邮件(含快递、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通知;通知时

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含会议当日)。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如因其他重大事由或特殊情

况,不能按预定时间开会时,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宣布开会后,应首先确认到会监事人数及监事因故不能

出席会议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表出席的委托书。

                               第五章    议事

    第九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是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并须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会议原则上应按照会议通过议题顺序讨论、表决议题。但不妨碍将

两个或两个以上议事议题一起讨论、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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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或其他监事应就所有议题作必要的说明或发放必要

的文件。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或代行监事会主席职权的监事认为必要时,可以宣布

休会。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力求简洁、高效。

    第十四条   凡是不符合表决条件和要求的,应不予讨论,建议有关提议人员

或部门补充、修改有关材料后,再行议决。

                               第六章     表决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议题进行讨论审议后,应立即进行表决。监事会决议表决

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

    监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特殊情况下)

和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现场结合通讯或者

通讯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的监事应于事后补充签字。通讯

方式包括电话、视频、网络、传真、邮件(含快递、电子邮件)等方式。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必须由全体监事的一半以上同意方能生效。每一名监

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七章       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宣布结束后,会议记录立即停止。会后,任何人对会

议有不同意见或有新的议题(议案),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议召开

新的监事会,但不得要求在会议记录中添加任何记载或修改会议记录。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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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

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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