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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九有:关于签署和解协议、诉讼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2025-01-09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 九有      公告编号:临 2025-002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和解协议、诉讼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法院已同意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和解公司已支付款项总金额 400 万元。
基于谨慎性原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 2023 年对《调解协议
书》中涉及的诉讼【案号:[2021]粤民终 56 号】计提相应预计负债 3,673 万元,
公司将根据法院相关裁定对上述已计提的预计负债中超过 400 万元的部分予以冲
回,该事项将对公司的最终实际影响以 2024 年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重大违法退市风险。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92024075 号),因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如后续经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即使公司 2024 年实现净资产转正,
公司仍面临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请投资者务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财务类退市风险。公司股票已于 2024 年 5 月 6 日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继
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根据公司 2024 年三季报,公司净资产为-38,379,757.24 元。
如 2024 年年报显示净资产为负或触及其他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
被终止上市。即使公司 2024 年实现净资产转正,仍存在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
意见或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退市风险。请投资者务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
投资。
    公司控股孙公司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及重大诉讼,可能会对公司
                                    1
2020 年年度报告及以后各期定期报告造成影响,如果后续公司获取新的信息证明
是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 2020 年以承债方式获取相关房产,可能导致公司
2020 年及以后相关年度净资产为负,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与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坤德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源飞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四家公司涉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涉及金额人民币 3162 万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 2018 年 3 月 29 日起计
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
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他费用 379,586 元。2020 年 9
月 17 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 03 民初 628 号),判决如下:
   1、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寿宁润坤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寿宁润源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 3162 万元及逾期
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 2018 年 3 月 29 日起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坤德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源飞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42,242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447,242 元(四原告已预
交),由四原告负担 267,556 元,被告公司负担 179,686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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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后,公司就上述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
提起上诉。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收到广东高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 56
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坤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
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源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
股权转让款 3,162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 199,900 元,由公司负
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原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22))。
   (二)经公开信息查询,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坤德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
源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将[2021]粤民终 56 号民事判
决书项下债权转让予自然人许丽琼,许丽琼已就该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三)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向深圳中院就[2021]粤民终 56 号民事判决书
相关执行案件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申请解除对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等强制执行措
施。2023 年 6 月 26 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执行裁定书[案号(2023)粤 03 执异
123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申请复议。
    此后,公司在收到上述裁定后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向广东高院提出执行异议
复议申请。2023 年 12 月 15 日,公司收到广东高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执复 825
号):维持深圳中院裁定结果,驳回公司异议请求。广东高院注意到,依复议申
请人所述,本案执行依据(2019)粤 03 民 628 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权人原为寿
宁润宏茂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合伙)、寿宁润坤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源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而许丽琼系受让取得了上述四债权人的债权并据此成为申请执行人。如债权不发
生转让,九有公司依(2020)粤 03 民初 4368 号民事判决,对前述四当事人享有
数额更多的债权,如据此在执行程序中对等额部分的债务相互抵销,自不必向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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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偿还。但由于已发生了债权转让,致使抵销无法实现。许丽琼与相对人债
权转让的合法性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复议申请人如欲维护其权益,应循合适的
途径,另行主张相关债权转让是否合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12 月 19 日披
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3-059))。
   (四)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就与寿宁润源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坤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四合伙企业”)及许丽琼确认
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向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众被告签订的《债
权转让协议》无效;(2)众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1 月 5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
暨关于收到寿宁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临 2024-001))。
   二、《调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和解当事人
   甲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许丽琼
   (二)本次和解相关内容

    1、甲方认可四合伙企业与乙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甲方自愿
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撤回起诉【案号:
(2024)闽 0924 民初 7 号】,且不得再对《债权转让协议》提出任何异议。
    2、在上述第一条的条件下,乙方同意对甲方的债务进行减免,甲方应于本协
议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最晚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向乙方支付和解款 400
万元。
    3、甲方依据上述第二条支付和解款 400 万元后,甲方与乙方债权债务关系消
灭;若甲方迟延支付和解款 400 万元超过五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
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等文书记载的原债务金额继续履行,甲方不对《债权转让
协议》提出任何异议。
    4、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履行付款义务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请求【案号:(2021)粤 03 执 7581 号】且不再重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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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强制执行,双方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执行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乙方为(2024)闽 0924 民初 7 号案件支出的费用开支各自承担。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及福建建科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已经收取的诉讼费、
鉴定费等,由甲方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向寿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寿宁法院”)撤回起诉【案号:(2024)
闽 0924 民初 7 号】并按《调解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公司于近日收
到寿宁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闽 0924 民初 7 号。寿宁法院认为,湖
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湖北九有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撤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撤回强制执行请求【案号:(2021)粤 03
执 7581 号】事项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和解公司已支付款项总金额 400 万元。基于谨慎性原则和《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 2023 年对《调解协议书》中涉及的诉讼【案号:[2021]粤
民终 56 号】计提相应预计负债 3,673 万元,公司将根据法院相关裁定对上述已计
提的预计负债中超过 400 万元的部分予以冲回,该事项将对公司的最终实际影响
以 2024 年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五、风险提示
    1、重大违法退市风险。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92024075 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如后续经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即使公司 2024 年实现净资产转
正,公司仍面临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请投资者务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财务类退市风险。公司股票已于 2024 年 5 月 6 日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
                                     5
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根据公司 2024 年三季报,公司净资产为-38,379,757.24
元。如 2024 年年报显示净资产为负或触及其他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公司股票将
可能被终止上市。即使公司 2024 年实现净资产转正,仍存在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保留意见或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退市风险。请投资者务必注意投资风险,
谨慎投资。
    3、公司控股孙公司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及重大诉讼,可能会对公
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以后各期定期报告造成影响,如果后续公司获取新的信息证
明是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 2020 年以承债方式获取相关房产,可能导致公
司 2020 年及以后相关年度净资产为负,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公告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调解协议书》。
2、《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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