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药药业: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制度(2025年1月)2025-01-24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反舞弊制度的宗旨是规范公司所有员工,特别是董事、
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防止发生损害公司正当
利益或谋取公司不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
的企业。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采用欺骗等违
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
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或他人带来不正当利益
的行为。舞弊包括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和谋取不当的公司经
济利益的舞弊。
第五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
为谋取自身或他人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股东正当
权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索取贿赂或回扣,特别是项目招标存在暗箱操作等
行为,员工或其利害关系人与供应商存在不正当资金往来;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1/7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侵占、挪用、盗窃公司财产;
(四)不真实表达或故意遗漏、虚报交易或其他事项,使公司为
虚假的交易或事项支付款项;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授意他人或自己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故意误用会
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或报告;
(七)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损害公司利益;
(八)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各项谋利活动;
(九)泄露或出卖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十)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 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
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
他组织、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
舞弊:
(一)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
和低估负债,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阅读或使用者误
解而做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六)逃漏应缴纳税金;
(七)其他为公司谋取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反舞弊职责归属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
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2/7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公司管理层
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和
主要责任机构,负责公司反舞弊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执行部门,负责公司范围内
的反舞弊日常持续监督,具体包括:
(一)受理、登记相关舞弊举报工作;
(二)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
(三)对舞弊案件调查结果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汇报等事项;
(四)开展其他反舞弊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公司、中心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是反舞弊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和对接人,负责开展本公司、中心、部门内部的反舞弊工
作;各公司、中心、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审计部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全体员工应该遵守国家、行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
公司行为准则。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审计部举报。
第四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倡导合规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环境,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多种方式:
(一)管理层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及
公司各项制度和规范,建立健全反舞弊内控机制;
(二)公司的反舞弊政策和程序及有关措施应在公司内部以多种
形式进行宣传或培训,确保员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
培训;
(三)鼓励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经营业务中遵纪守法和从事遵
守诚信道德的行为,帮助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不当
利益诱惑;
(四)将公司反舞弊工作制度以适当形式广泛告知与企业直接或
3/7
间接发生业务关系的利益相关方,包括外部相关方(客户、供应商、
监管机构和股东),向他们传递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相关信息及要求;
(五)公开披露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让广大员工充分认识
事件的危害性,引以为戒;
(六)公司鼓励针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进行实名或匿名举
报。
第十四条 为有效预防舞弊行为的发生,管理层要建立并采取有
关确认、防止和减少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滥用公司资产的措施,各公司、
中心、部门应完善内部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是不同的形式:如批
准、授权、核查、核对、权责分工、工作业绩复核以及公司资产安全
的保护等。
第五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接收、调查及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各级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
会各方,可通过电子邮箱、信函等途径举报公司及其人员实际或疑似
舞弊案件的信息,包括对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投诉、举报信
息。
电子邮箱:jb@tjpc.com.cn
通信地址:天津市开发区黄海路 221 号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审
计部
第十六条 审计部自接到举报后报公司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决定进一步调查后,由审计部和相关部门组成
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事件
评估。在进行有关调查时,视需要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其他机构协
助调查;若举报牵涉董事会、监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的,
审计部有责任向股东报告。
第十七条 反舞弊工作调查方法及权限:
(一)反舞弊调查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反舞弊工作人员有
4/7
权现场检查被查单位、部门的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
证、账簿、会计报表、工程资料、会议记录、发票等文件和电子资料
及印章、证照、资产等;
(二)反舞弊工作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被查事项提供
证明材料,并有权对其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
(三)对阻挠破坏反舞弊检查工作的,拒绝提供资料的,或正在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反舞弊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其
损害公司行为的进一步发生,并上报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对主要责
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反舞弊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反舞弊工作中涉及的部门和人员
就调查所涉及的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对控告、检举重大舞弊案件的有功人员,审计部可以建议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在调查舞弊案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
列措施:
(一)查证或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舞弊行为的文件、资料、
财务账目及其他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本
案有关的财物;
(三)建议暂停有严重舞弊违纪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九条 审计部在组织舞弊案件调查需要查阅资料和数据时,
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受理举报投诉或负责舞弊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
自向任何部门及个人提供举报人的资料及举报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
阅投诉举报资料的,查阅人员必须对查阅内容、时间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可以在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授权下进行舞
弊案件的调查;也可以接受管理层委托,为管理层进行舞弊事项调查。
5/7
反舞弊案件调查结束后纪委监察室形成的书面报告、处理意见应视情
况分别向管理层、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
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应及时归档。
第六章 舞弊行为的责任追究、补救措施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舞弊责任的追究,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分管工作
范围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造成信息失真、隐瞒损失等
应承担的责任。
(二)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
直接操作或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强令、纵容、包庇他人等舞弊行
为以及未履行、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根据舞弊情节轻重、
认错和悔改态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按公司有
关规定进行追责;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党员或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
移交公司纪委监察室处理;对于行为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
处理。
第七章 对举报人员的保护和奖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受理举报、登记、审批或负责舞弊案件调查处理的
所有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护秘密,遵守以下规定:
(一)非因职务需要,严禁故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
等相关信息;
(二)非因职务需要,不得故意向被调查部门或被调查人出示举
报信等涉及举报个人信息的材料;
(三)所办舞弊案件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
(四)举报人认为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被举报人存在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处理的,有权向审计部提出回避要求。情况属实
6/7
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由于举报舞弊案件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
可向审计部进行投诉。经调查核实,存在打击报复行为的,追究相关
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泄露检举信息或对举报人员、调查人员采取
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予以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
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