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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盛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5-01-17  

                                   凯盛科技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长风国际大厦2006室
电话:(021)-52830657    传真:(021)-52895562
                                               凯盛科技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00099号


 致: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汪大
联律师、姜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2025年1月16日召开的凯盛
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凯盛科技的
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
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根据凯盛科技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
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凯盛科技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5年1月1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及《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
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5年1月1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及《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
了《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
于2025年1月1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方式等事项。本次股
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16日14点00分在安徽省蚌埠市黄山
大道8009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月16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月16日的
9:15-15:00。

    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凯盛科技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1人,代表
的股份数为281,554,2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8065%,其中,通过参加现场
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的股份数为277,676,136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395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55
人,代表的股份数为3,878,1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10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1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281,554,2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8065%,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56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4,157,1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401%。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5年1月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3、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股股东
累计投票议案
  1.00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应选董事(4)人
  1.01  夏宁先生                                         √
  1.02  刘宇权先生                                       √
  1.03  李蓓蓓女士                                       √
  1.04  吴丹女士                                         √
  2.00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应选独立董事(3)人
  2.01  安广实先生                                       √
  2.02  盛明泉先生                                       √
  2.03  张林先生                                         √
  3.00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应选监事(2)人
  3.01  丁华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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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2      冯金宝先生                                        √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八
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有修改和变更,亦没有新的议
案提出。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
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会议议案1、2、3采取累积投票制,经投票选举,夏宁、刘宇权、李
蓓蓓、吴丹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安广实、盛明泉、张林当选为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丁华、冯金宝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无特
别决议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
案。

    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凯盛科技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五年     月    日在上海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汪大联




                                     经办律师:
                                                         汪大联




                                                           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