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胜电子:均胜电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草案)2025-01-01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的管理,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
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附录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本办法中的“买卖”及“交易”应具有和《守则》中相同的范围
和含义。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公司股份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包括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或限制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
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
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买卖公司股票的,还应当符合境内外有关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相关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
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
满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
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
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如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授予期权/选择权去认购或购买其所属公
司股票,而于授予期权/选择权之时已订下有关期权/选择权的行使价格,则授
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期权/选择权将被视为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交易。然而,若按授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权/选择权的有
关条款,在行使该期权/选择权时方决定行使价格,则于行使有关期权/选择权
时方被视为进行交易。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或信托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包含上述股票
的投资基金交予专业机构管理的账户,不论基金经理是否已获授予全部决定
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在公司刊发财务业绩当天及以下期间:
1. 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60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
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及
2. 刊发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日期之前30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
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二)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前15日内;
(三)季度报告公告日期前5日内;
(四)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日期前5日内;
(五)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必须在每次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为上述第(一)项规定
而不得买卖其证券的期间开始前,预先通知香港联合交易所。
*注:上述所规定的禁止董事买卖期间,包括延迟公布业绩的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欲买卖公司股票,应在买卖之
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及征求
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董事会秘书应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答复,董事会秘书对该
事项有疑问的,向证券交易所咨询后答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
注明日期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出的买卖本公司股份的通知,公司
回复须在收到通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出具,并且获准买卖股票的有效期不得超
过批准后的五个交易日。公司董事会须保存上述通知和确认的书面记录。本款
所述“交易日”指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董事会秘书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长
买卖公司股票的,必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事
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相关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在收到注明日
期的确认函之后才能进行有关公司股票的交易。前述所指定的董事在未通知董
事长及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函之前,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在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
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
尚未了结的该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
生品交易。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
法规定的必须接受股份管理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
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
定的权益披露系统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放的CA证书及通过香港交易
所线上权益披露系统,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上述个人基本信
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由于没有及时报告或报告有误而违反相关规则及本办法的,
引起的后果和责任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的2个工作日
之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证券交易所于次日公开展示上述信
息。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对上述事项另有规定的,应当
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
条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5%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不得减持情形
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
述涉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
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
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
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
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
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情况。
第四章 内幕交易
第二十二条 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参与收购或出售事项
(《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界定为须予公布的交易、第十四A章界定的关连交易,
或涉及任何内幕消息者)的任何洽谈或协议,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
须自其开始知悉或参与该等事项起,直至有关资料已公布为止,禁止买卖公司
股票。参与该等洽谈或协议、又或知悉任何内幕消息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应提醒并无参与该等事项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倘有内幕消
息,而他们亦不得在同一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三条 如未经许可,董事不得向共同受托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即使是
该等董事须向其履行受信责任的人士)披露机密资料、或利用该等资料为其本
人或其他人士谋取利益。
第二十四条 绝对禁止
1. 无论何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管有与公司股票有关的内幕
消息,或尚未办妥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所需手续,均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证
券。
2. 如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作为另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身份管有与公司股票有关的内幕消息,均不得买卖任何该等证
券。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尽量确保公司的任何雇
员、或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不会利用他们因在
公司或该附属公司的职务或工作而可能管有与任何公司股票有关的内幕消息,
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禁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证券之期间买卖该
等证券。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法买卖公司股票的,中国证
监会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
以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况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法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向宁波证监局、证
券交易所进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法买卖公司股票的,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对其进行内部通报批
评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
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违法买卖公司股票的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应就违法行为尽快作出书
面说明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宁波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
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通过,自公司公开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自动失效。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一: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
附件二:有关买卖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附件一:
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
确认。
本人身份
证券类型
拟交易方向
拟交易数量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 《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
《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有关买卖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
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二:
有关买卖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
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形,
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
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