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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百货: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关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3-01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银川市金凤区阅海路 35 号
                 银基大厦十楼
              F10, Yinji Mansion
         35 Yuehai Rd,Jinfeng District
               Yinchuan,China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川新华百货
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武文伽、宋汉奇列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上午 9:30 在宁夏银
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 211 号新百集团大楼十层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有关文件和资料,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等有关
资料,审查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见证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
计票工作。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银川新华百
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既存事实,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
                               -1-
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
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
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3 日在《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
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2025 年 2 月 21 日再次提醒发布了《新华百货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
在公司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相符,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曲奎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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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07 人,代表股份 115,824,691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3336%。其中 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
例 51.3336%。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
述出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
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审议《关于 2025 年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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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代理人同意 115,042,185 股,反对 743,106 股,弃权 39,4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3244%,
超过二分之一。
    2.审议《关于 2025 年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同意 114,925,285 股,反对 861,606 股,弃权 37,8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2234%,
超过二分之一。
    3.审议《关于公司预计 2025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同意 19,554,691 股,反对 1,183,706 股,弃权 47,1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4.0785%,
超过二分之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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