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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能置业: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大连京能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25-01-08  

证券代码:600791             证券简称:京能置业           编号:临 2025-001 号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大连京能阳光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
   一审判决。
          涉诉企业:原告方大连京能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大连阳光”);被告一大连市自然资源局、被告二大连
   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系原告方大连阳光控股股东。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41,886.44 万元(不含 2023 年 3 月 1
   日及以后的资金成本损失、诉讼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判决为一审判决,
   目前尚未生效,故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大连京能阳光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受理的公告》(编号:临 2023-0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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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方大连阳光是为了开发大连市旅顺口区琥珀湾 A01 地块、
A02 地块、A04 地块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2012 年 4 月 5 日,原告
与被告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现大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了案
涉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第六条约定:“出
让人同意在 2012 年 9 月 13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
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土地条件即场地平整
达到宗地内场地平整,周围基础设施达到宗地外六通(通路、通电、
通讯、通上下水、通供暖)”。截至起诉日,案涉土地没有达到合同
约定的场地平整条件,被告亦没有向原告实际交付土地。基于本案其
他相关事实,原告认为被告实际上已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交
付土地义务,被告不能履约的行为,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
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全部经济
损失、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的三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
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投资琥珀湾项目的成本本金损失、融
资资金成本损失、资金成本损失、违约金等合计约 141,886.44 万元,
以及 2023 年 3 月 1 日及以后的资金成本损失、诉讼费用等。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阳光收到了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
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辽 02 民初 477 号),现将一审判决
相关情况简述如下:
    《民事判决书》(<2023>辽 02 民初 477 号),依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
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
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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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大连京能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大连
市自然资源局签订的三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于 2023
年 9 月 1 日解除;
   (二)被告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
返还原告大连京能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 497,470,000
元;
   (三)被告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
向原告大连京能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
497,470,000 元为基数,自 2012 年 4 月 13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
支付原告大连京能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期开发成本损失
3,601,315.50 元;
   (五)驳回原告大连京能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136,122 元,由原告大连京能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负担 4,616,004 元,由被告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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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20,118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公司及大连阳光将与代理
律师积极商讨后续诉讼处理方案,因目前尚无法判定最终的诉讼结果,
故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实际影响金额。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
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无
   特此公告。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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