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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建股份:龙建股份涉及诉讼公告2025-02-22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25-010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已立案,目前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24,940,646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时无
        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2024 年 11 月,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乌鲁

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对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提起诉讼。近日,公司已收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预收诉讼

费通知单和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5)新 0107

民初 59 号,现将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管辖法院: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诉讼案件情况

     (一)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6 月 1 日,原告中标 2017 年乌鲁木齐旅游公路暨农村公

路建设项目(达坂城区旅游公路暨农村公路项目一)工程四标段(下

称“案涉工程”),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10%,其中现金形式
2%,银行保函形式 8%,现金部分为 1,350 万元,保函部分为 5,400

万元,原告均依约履行并移交履约保函给被告。

    原被告双方就案涉工程签订《施工合同》,由被告作为发包人,

原告作为承包人进行施工。《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共计 8 条公

路。关于工程造价,本项目投资暂估价 42,804 万元。

    为配合施工及应被告要求,原告于 2017 年 8 月在三个山进行水

稳拌合站场地征用及场地建设,同时进场水稳拌合设备,并架设相应

的临时用电设施,拌合站投入总计 400 余万元。

    2018 年 4 月伊始,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召开的关于防范

政府债务风险的专题会议精神,新疆公路建设市场暂时停止施工。

2018 年 4 月 3 日,原告接到被告通知于 4 月 4 日停止施工。4 月 9 日

原告仍未得到确切停工时间,将进场人员暂时撤场,按照被告要求留

部分人员进行涵洞及涵洞回填施工等待确切消息,至 4 月末项目已全

面停工,产生宕工费 7,506,505 元。

    2018 年 12 月 5 日,原、被告双方签署案涉工程延期协议,约定

工期顺延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2020 年 9 月 1 日,原、被告双方签

署案涉工程补充协议,约定案涉项目总投资由原来的 42,804 万元压

缩至 13,962 万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大幅度缩减原告工程量,并大幅压缩工

程价款,致使原告蒙受巨额损失。同时,因案涉工程内容已发生实质

性变更,其取费不应当再受 0.9 投标费率的限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

按照工程造价全额支付工程价款。

    上述问题,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沟通无果。为维护公司合法
权益,特向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案涉工程中柴窝堡环湖旅游公路、天山

野生动物园至盐湖至大连湖至泉泉湖村旅游公路支线 1、白杨沟至三

个山旅游公路未付工程款合计 8,739,617.92 元,并判令被告以

8,739,617.92 元为基数,按照 lpr 标准支付自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

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 1,593,414.42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案涉工程中天山区大湾乡至天山牧场

旅 游 公 路 未 付 工 程 款 部 分 3,411,641.64 元 , 并 判 令 被 告 以

3,411,641.64 元为基数,按照 lpr 标准支付自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

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 613,492.63 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案涉工程中白杨沟至柳树沟至 G314 旅

游 公 路 及 白 杨 沟 至 柳 树 沟 至 G314 旅 游 公 路 支 线 未 付 工 程 款

5,579,208.01 元(暂计 3,200.00 万元),并判令被告按照 lpr 标准

支付从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起

诉之日为 1,003,271.52 元;

    4.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被 告 赔 偿 原 告 建 立 水 稳 拌 合 站 损 失

2,000,000.00 元;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宕工费 200.00 万元;

    以上合计:24,940,646 元

    6.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
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

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22 日

 报备文件
   1. 民事起诉状;

   2.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5)新 0107 民初 59

号;
   3.诉讼费银行回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