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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郴电国际:郴电国际关于控股二级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5-01-03  

证券代码:600969       证券简称:郴电国际         编号:2025-001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二级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诉讼结果:法院已裁决驳回对方申请。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包头天宸”)为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不涉及金额(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一、基本情况
    因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吉宇钢铁”)拖欠包头
天宸供气款,包头天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吉宇钢铁向包
头天宸支付供气款12093191.45元及逾期利息等款项。2024年7月11日,北京
仲裁委员会对该仲裁申请给予了立案受理。2024年11月,吉宇钢铁对包头天
宸仲裁申请提出异议,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
认2017年6月16日吉宇钢铁、包头天宸、包头市闽航工贸有限公司三方签订
的《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闽航工贸有限公司联合经营期间继续
履行与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供气合同的协议书》约定的北京
仲裁委员会仲裁管辖条款无效。
    以上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2024年7月13日和11月2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
二级子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受理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



                                   1
2024-028)和《关于控股二级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040)。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包头天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申请确认仲裁
协议效力案件《民事裁定书》,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案涉协议约定的仲
裁条款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不
存在仲裁法规定的无效情形,系合法有效,故法院裁定驳回了吉宇钢铁
关于主张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目前,包头天宸向吉宇钢铁催收供气款的
仲裁案件((2024)京仲案字第06962号)尚未开庭。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系因包头天宸通过仲裁方式向吉宇钢铁催收供气款所引发的衍
生诉讼,属于程序性事项争议。鉴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吉
宇钢铁关于主张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预计将对包头天宸催收供气款的仲
裁案件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包头天宸继续通过仲裁程序主张权利,但包
头天宸催收供气款的最终结果尚需等待后续仲裁裁决结果,暂无法判断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4民特1721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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