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地矿业: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2025-01-11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拟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新疆葱岭能源有限公司87%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组
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组的其
他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
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
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
关生效裁判的情况。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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