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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铝业 (6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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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31 11:30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峰铝业: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5-03-11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2 月 2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载了《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 13 点 30 分在上海市
金山区月工路 1111 号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
长陈国桢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 13 点 30 分在上海市金山
区月工路 1111 号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1 号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自 2025 年 3 月 10 日至 2025 年 3 月 10 日。
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0 日 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07 人,代表
股份 770,456,4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77.1590%。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
代表股份 670,600,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67.1588%。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04 人,代表股份
99,855,7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10.0002%。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
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投资产业化项目建设内容变更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
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
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
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