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2025-02-21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5-01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 2025 年 2 月 6 日以书面形
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 2025 年 2 月 20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
院 1 号楼中信大厦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
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其中,胡罡、黄芳、周伯文等 3 名董事
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由方合英董事长主持,本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对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配
股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根据本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4
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对董事会及其获授
权人士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对董事
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授权的期限将于2025年4月11日届满。
鉴于本次配股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同意注册的决定等因素,本次配股实施仍需要一定时间,为确保本次配股工作
顺利推进,拟提请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会批准,将本行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对
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授权期限,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
个月,至2026年4月11日止。除延长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对董事会及其获授权
人士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授权期限外,本行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1
本次配股其他授权事宜保持不变。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资本补充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授权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层,并同意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层转授
权相关授权代表,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要求,
办理与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本次资本补充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
有关文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相关监管审批、备案材料
和其他监管机构要求的文件材料等。本次资本补充方案相关情况请见与本公告同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
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增资及其未分配利润转
增注册资本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芦苇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聘任芦苇先生为本行行长,自监管机构核准其行长任职资格之日
起正式就任,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芦苇先生的薪酬按照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指定芦苇先生自刘成先生辞任本行行长生效之日起代为履行本行行长职
责,直至其行长任职资格获监管机构核准。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全体委员已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董
事会审议。芦苇先生的个人简历请见附件 1,本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
化成、宋芳秀签署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 2。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芦苇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
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提名芦苇先生为本行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
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芦苇先生为本行执行董事的议案。芦苇先生将在经股东大
2
会选举通过且获监管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正式就任本行董事,任期至第七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按照本行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七届董事会董
事取酬政策,芦苇先生担任本行执行董事期间,不从本行领取任何董事津贴,但
将根据其职位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报酬。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全体委员已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董
事会审议。芦苇先生的个人简历请见附件 1,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执行
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请见附件 3。本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
芳秀签署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 4。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于2025年3月25日(星期二)召开本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本次股东大
会及类别股东会相关事项安排将另行通知和公告。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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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芦苇先生简历
芦苇,男,1971年10月出生,自2025年2月起担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芦苇先生于2022年10月至2025年2月历任中信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2017年1月至2022年10
月历任中信银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业务总监级)、业务总监、党委委员、
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香港分行筹备组副组长,总行资产负债部总经理,阿尔金
银行筹备组副组长、董事,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1997年1月至2017年1月在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现北京分行)、总行工作,历任总行营业部党委委员、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计划财务部(现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部总经理等职务;1994年7月至1997年1月在北京青年实业
集团公司工作。芦苇先生拥有25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拥有中国、中国香港、
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资格,获澳大利亚迪肯大学专业会计学硕士学位。
截至本文件披露日,芦苇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
券交易所惩戒;最近36个月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
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芦苇先生与中信银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
系;不存在根据中信银行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
得担任中信银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持有中信银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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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芦苇先生为行长的独立意见函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
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关于聘任芦苇先生为中信银行行长的议案及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中信银行董事会聘任芦苇先生为行长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芦苇先生具备中资商业银行行长任职资格;同意中
信银行董事会聘任芦苇先生为中信银行行长,在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
格之日起就任,其薪酬按照中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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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作为提名人,
现提名芦苇先生为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就上述执行董事候
选人提名发表公开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任职务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由提名人提名其为中信银行第
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中信银行所适用之法律、
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中信银行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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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依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章程有关要求,本人
作为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现就如下事项公开声明及承诺:
一、本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提名本人为中信
银行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
二、本人已披露的简历及其他与董事候选人资格相关的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
三、本人当选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
信银行章程规定,忠实、勤勉、审慎并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和义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芦苇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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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芦苇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
执行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
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
银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审查提名程序、认真审阅中信
银行董事会提名的执行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等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
独立判断,就提名芦苇先生为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人的提名资格、提名方
式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我们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芦苇先生的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任职务等情况,执行董事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芦苇先生具备《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银行董事
的资格和任职条件,拥有董事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且不存在《公司法》和
相关监管规则禁止任职的情形。
三、同意提名芦苇先生为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
选举其为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提交中信银行股东大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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