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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林电气: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5-01-0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30252-6 号

致: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
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
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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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 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决议召开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 2024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
布了《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7 日 14:30 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
大街南降壁路段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中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陈维强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证
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进行了查验。

    2.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的资料,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2,595,9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3349%。

     3.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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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进行了表决,其中,《关于 2024 年第四季度至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所涉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现场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及本所律师共同清点了现场表决情况。

     (三)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四)本次股东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具
体情况如下:

     议案一:审议《关于确定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2,10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68%;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280,0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665%。

     议案二:审议《关于 2024 年第四季度至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105,9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55%;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486,8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558%。

     关联股东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李砚如、屈国旺对该议案回避表
决。

     上述议案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上述议案中小投资者
投票情况进行单独统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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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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