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川科技: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02-19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
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
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根据《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苏州
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
称“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着眼于可持续发展,公司综合考虑总体发展目标及目前的实际情况,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并从制度上对股利分配作出安排,以保证
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的资金需求及可持续发展。公司未来
三年股东回报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
公司在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间隔
公司采取现金、或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1
在满足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基
础上,公司原则上进行年度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
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实施条件
1、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
司后续持续经营。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等状
况,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
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确定以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具体方
案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的经营规模,
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券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
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
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2)当年
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3)分红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4)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为保持股本扩张和业绩增长
相适应,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但应综合考虑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
积金及现金流状况等因素,并符合以下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2、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若公司净利润实现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在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的
基础上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安排网
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会提供便利。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
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审议公司利
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
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4、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时,需
3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5、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
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至少每三年重新审定一次
股东回报规划,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
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
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六、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规
划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17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