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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台华新材: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2-13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2 日 14 点 30 分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 113 号浙江嘉华特种
尼龙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法
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浙江台华新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资
料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
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公司
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一项议案,为《关于公司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上述议案的主要内容已经于 2025 年 2 月 7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3 名(代表 4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585,893,3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1%。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10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279,14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不含持股 5%以下的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代表 108 名(代表 108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2,279,1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2 日 9:15-15:00。
    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公司当场
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公司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587,311,9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反对 735,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弃权 12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418,54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62.24%;反对 735,5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32.27%;弃权 125,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5.49%。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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