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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和磁材: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5-03-04  

证券代码:603072           证券简称:天和磁材            公告编号:2025-018


               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3/10         -              2025/3/11      2025/3/1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5 年 2 月 13 日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前三季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64,28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9,642,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3/10       -                2025/3/11           2025/3/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
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将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
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税后每股 0.13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 0.135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其取得的股息红利将由
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
股 0.135 元。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
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
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
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
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472-5223560



特此公告。




                         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