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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驰机电: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5-03-01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证券前,应知悉《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股
票账户负责,加强股票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其买卖计划通知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以及是否
违法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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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下列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买入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上述买入时间与卖出时间均以最后
一笔买入或卖出时间起算六个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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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董监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因离婚
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监高减持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
的物的衍生品交易,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第三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
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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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
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
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导致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
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执行的,适用本制度关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
份的规定;
    (二)通过大宗交易执行的,适用本制度关于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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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制度关于
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
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当天通知公司证券部并提供以下材料,公司证券部应在股份变
动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
擅自买卖公司股票,拟买卖公司股票前两日必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进行报备
审查,审查同意后才能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如因擅自
买卖公司股票造成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因擅自买卖公司股票受到监
管部门监管措施以上处分,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对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内部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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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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