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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通发展: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5-01-16  

证券代码:603162              证券简称:海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5-001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22            -         2025/1/23      2025/1/2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12 月 25 日的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前三季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916,878,70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5,843,935.40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22           -           2025/1/23       2025/1/23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全部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

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

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即实际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4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

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

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91-88086357



   特此公告。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