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晟环保: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1-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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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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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25 年 1 月 8 日,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1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刊登了《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
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 14 时在浙江省嘉兴市平湖经济
技术开发区镇南东路 58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冯荣华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41,914,90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914%,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均
为截至 2025 年 1 月 1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40,412,47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3.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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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计 13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02,4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1,424,85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546%;
反对:461,8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254%;
弃权:28,2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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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1,392,65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319%;
反对:501,7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535%;
弃权:20,5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46%。
3.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1,392,95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322%;
反对:499,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519%;
弃权:22,5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9%。
4.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3,953,47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8410%;
反对:502,9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0542%;
弃权:25,62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048%。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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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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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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