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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生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01-21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加强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以实现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一项战

略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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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新闻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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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

     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

观、

     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和报道、广告、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路演

     及其他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

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

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

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是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

查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实施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

     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

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董秘处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

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

具备以下素质:

     (一)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管理、研发、市场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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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

说明

   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

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

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

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

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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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做好接待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投资者

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提供的资料;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

息。公司应派 2 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机构投

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须与公司签订承诺函(见附件)。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

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

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和进行指导。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

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

投资者咨询。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其他

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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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

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中选择。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

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

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订。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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