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生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01-21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
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
海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
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
(2)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
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
项;
(3)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
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4)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
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1、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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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3、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相关人员;
4、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5、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
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
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
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
公告中陈述。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
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
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
互联网)获得信息。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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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媒体上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信息的,
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不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
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上海市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公司股票被监管部门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
应及时了解造成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
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本应采用中文文本,保证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一致;在
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工作的需要配备必需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
办公设备,董秘处负责使用并管理,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联系通畅。
第二章 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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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内容及编制规则,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
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发生的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关联交易、收购或
出售资产、其他重大事件公告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公
司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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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
发生时。
第十八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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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九条 公司在对重大事件履行了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遵循分阶段披
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
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上述协议发生重大
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解
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
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
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
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
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消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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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
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
限:
(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2)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以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期限为准。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
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拟披露的信息
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股票上市规
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
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
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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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订工作,负责管理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具体事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财务总监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如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的,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针对该审核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内容至少包括:
(一)异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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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与相关信息一同披露:
(一)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强调事项,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
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公司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对外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出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主动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认真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加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部门的沟
通,及时报备相关信息披露资料,认真组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
局问询的答复。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跟踪公司及控股股东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
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
相关事实。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当公司董事会秘
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各职能部门相
关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
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当公司股票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交
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并向董事
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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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在代理董事会秘书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期间,对信息披露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问、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它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与实际控制人的联
系,组织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应披露信息文件的准备及与公司的协调。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指定一名重大信息报告责
任人,并将报告责任人姓名、职务、办公地点、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
等信息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
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八条 相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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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时的记录、传送审核、签署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有关人员共
同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准备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临时报告由董秘处负责草拟,由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
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子公司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与本部门(子公司)、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
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
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
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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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
情况介绍等。报告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
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
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秘处制定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
(六)董秘处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
管部门进行回复。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
披露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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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六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
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授权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七条 股东的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的相关规定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会议决议或董事长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
事会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
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
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
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
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先行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
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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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15 天以书面文件形
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董事长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料。
第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所知悉的公司重大信息,必须保
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
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子公司董事长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董事长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
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董事长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
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
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六章 保密措施及处罚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
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
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的价格。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向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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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是否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十三条 前款所称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融资方、为公
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律师、券商、资产评估公司等。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不得在其内部刊物或内部网上刊登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时,应事先索取调查、采访提纲,
并认真做好准备;接受调研、采访的应由证券人员参加,对接受调研、采访活动
予以记录,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当事方姓名、活动
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六十六条 不得向调研、采访人员提供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所
提供文件、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六十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
传、业绩报告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推广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
或泄漏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对外宣传,广告、发出新闻稿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
生影响的应事先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六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
获悉信息的人员,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
将视情节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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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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