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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菱精工: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5-01-02  

证券代码:603356           证券简称:华菱精工         公告编号:2025-002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精工”或“公司”)持股5%
以上股东捷登零碳(江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
捷登零碳(江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
11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捷登零碳(江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4 年 6 月 28 日,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你公司承诺自增持计划披露日起 90 个交易
日内,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增持公
司股份,本次增持不设置固定价格、价格区间,拟累计增持股份不低于 1000 万
股,不超过 1200 万股。截至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你公司一直未履行增持承
诺。
    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
监会公告〔2022〕16 号)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
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
司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捷登零碳(江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度重视相
关问题,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后续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
作意识。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