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芳家化:舆情管理制度2025-02-25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类舆
情应对能力,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序引导舆情发展,维
护公司良好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
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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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舆情处理(主要是重大舆情)工作的领导机
构,统一对舆情的处置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信息发
布。舆情工作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信息监测和管理工作由公司证券法务部牵头,公司各职能部门
及分公司、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部门,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向
公司证券法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新闻发布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
况,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八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下属分子公司职责:
(一)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舆
情监测与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可能引发舆情的事件或信息;
(二)配合舆情工作组开展舆情应对工作,提供相关业务信息和资料,协助
制定应对策略和措施,并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员工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三)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员工的舆情管理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舆情
意识和应对能力,引导员工规范自身言行,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引发舆情事件。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
络媒体、上证 E 互动、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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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发声和回应,保持真诚沟通。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各方关于舆情相
关的疑问、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维护形象。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以沉着低调的策略应对,维护好公司的良好形象和公众信任。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证券法务部工作人员及子公司、
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不得以任何
理由无故拖延;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时,应立即向监
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根据舆情的具
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
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法务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
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主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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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
资者表达积极态度,客观传达公司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
况,减少误读误判;
4、根据需要通过官方渠道进行澄清。在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发布澄清
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个人或机构,必要时
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所涉公司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
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
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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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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