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2025-03-0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新设的全资子公司以支付
现金方式购买贺利氏光伏银浆事业部相关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贺利氏
光伏银浆事业部相关资产具体包括:(1)贺利氏光伏(上海)有限公司 100%股
权、贺利氏(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贺利氏光伏(上海)有限公司的债权;(2)
贺利氏光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100%股权;(3)Heraeus Photovoltaics Singapore
Pte. Ltd. 100%股权(三家公司以下合称“标的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
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现金购买资产,不存在发行股份和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四川海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
人均为费功全先生,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改变,不构成《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本次交易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
意见》的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方键 陈姝婷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