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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天股份:海天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2025-03-07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

                                  的说明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新设的全资子公司以支付
现金方式购买贺利氏光伏银浆事业部相关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贺利氏
光伏银浆事业部相关资产具体包括:(1)贺利氏光伏(上海)有限公司 100%股
权、贺利氏(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贺利氏光伏(上海)有限公司的债权;(2)
贺利氏光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100%股权;(3)Heraeus Photovoltaics Singapore
Pte. Ltd. 100%股权(三家公司以下合称“标的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涉及的各方主体是否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进行了审慎判断,具体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
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参与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