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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原尚股份:原尚股份关于拟签订燃料电池汽车产品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公告2025-01-25  

   证券代码:603813        证券简称:原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6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订《燃料电池汽车产品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金额及类型:为更替公司现有燃油车及满足公司拓展业务的需要,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尚股份”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广
东原尚恒晨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尚恒晨”或“买方”)分别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2024 年 8 月 30 日与河南犀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犀
重公司”或“卖方”)签署了《燃料电池汽车产品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以
下简称“购车合同”),约定由原尚恒晨向犀重公司采购 7 台氢燃料电池半挂牵引
车变更为采购 150 台氢燃料电池半挂牵引车,购车合同总价由 750.00 万元变更
为车辆总价不超过 4,500.00 万元。
    为便于项目进行专项管理,公司设立控股子公司安阳原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安阳原尚”),安阳原尚设立后,原尚恒晨、安阳原尚、犀重公司
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签署了《<燃料电池汽车产品买卖合同>权利义务转移协议》,
约定由原尚恒晨将《燃料电池汽车产品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安阳原
尚。现因增值税全额抵扣事项,安阳原尚拟与犀重公司签订《燃料电池汽车产品
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对应的主合同已经在
履行中,根据双方合同条款约定,购车合同及补充协议涉及约定的车辆总价为
16,281.00 万元,原尚股份实际支付金额按扣除车辆生产企业及卖方可以取得的
补贴(奖励)后的余额执行,预计总金额为 4,500 万元(不计违约金)。其中,
拟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的车辆总价金额达到了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
       2025 年 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签订<燃料电池汽车产品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议案》及《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
办理<燃料电池汽车产品买卖合同>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签订《燃料电池汽车
产品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上述合同变更相关事宜。该
议案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特别风险提示:
    (1)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总价为 16,281.00 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
政策、市场等不可预计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犀重公司或安阳
原尚无法按期获取或无法全额获取政府补助,为此,双方已对购车相关政府补助
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约定安阳原尚实际支付金额按扣除车辆生产企业及卖方
可以取得的补贴(奖励)后的余额执行,预计总金额为 4,500 万元(不计违约金)。
    (2)安阳原尚使用本次购买的氢能重卡将聚焦开拓河南、山西等地区注重
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客户,为其提供运输服务,实现绿色生产。若短期内目标客户
开拓速度较慢,或者市场需求预测不准确、竞争加剧等因素可能导致本项目效益
不及预期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购置氢能重卡有助于公司加快传统燃油车更替,减轻燃油车辆尾
气排放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实现公司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但氢能
重卡的运行依赖于氢燃料的稳定供应。氢气成本的波动、供应不足或氢气价格的
上涨都可能影响本批次车辆的运营效率和成本效益。
    公司将积极关注该合同事宜的进展情况,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2024 年 8 月 16 日,原尚恒晨与犀重公司签署了《产品销售合同》及补充协
议,约定原尚恒晨向犀重公司购买 7 台德帅牌燃料电池半挂牵引车,总价为 750
万。结合业务需求,原尚恒晨与犀重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签署了《燃料电池
汽车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尚恒晨向犀重公司采购 7 台氢燃料电池半挂牵引
车变更为采购 150 台氢燃料电池半挂牵引车,合同中约定车辆单价不超过 30 万
元/台,购车合同总价由 750 万元变更为车辆总价不超过 4,500.00 万元。
    为便于项目进行专项管理,公司设立控股子公司安阳原尚,安阳原尚成立后,
原尚恒晨、安阳原尚、犀重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签署了《<燃料电池汽车产
品买卖合同>权利义务转移协议》,约定由原尚恒晨将《燃料电池汽车产品买卖合
同》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安阳原尚,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为保护公司利益,安阳原尚按照犀重公司开具的 108.54 万元/台发票全额抵
                                     2
扣增值税,对购车合同进行单价条款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车辆单价由“不超过 30.00 万元/台”变更为“108.54 万元(含税)/台”,车
辆总价由“不超过 4,500.00 万元”变更为“含税总价为 16,281.00 万元”。鉴于河南
地区对氢能源车辆的政府补贴支持力度,犀重公司同意安阳原尚实际支付金额按
扣除车辆生产企业及犀重公司可以取得的补贴(奖励)后的余额执行, 预计总金
额为 4,500 万元(不计违约金)。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犀重公司已经将协议约
定车辆全部交付给安阳原尚。
    按照审慎原则,变更后的合同总金额达到了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公司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卖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犀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6MA46JU7937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     所: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中州路与安康大道交叉口北 50 米
路西 201 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宗宁伟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19 年 4 月 9 日
    营业期限:2019 年 4 月 9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机及其控制
系统研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
种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汽车零部件研发;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汽车零配
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机
动车修理和维护;园区管理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企业管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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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二手车经纪;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
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市绿化管理;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汽车拖
车、求援、清障服务;洗车服务;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
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
含危险废物经营);充电桩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汽车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 务指 标( 数据 未审计 ): 截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 资产 总 额
728,183,374.61 元,净资产 189,567,189.39 元,2024 年 1 月-7 月营业收入
80,801,209.18 元,净利润-15,784,752.33 元。
    其他关系说明:犀重公司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买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阳原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6MAE2P55D28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总部经济港 373 号
    法定代表人:莫慧
    注册资本:3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4 年 10 月 24 日
    营业期限:2024 年 10 月 24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
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
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润滑油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零配件批发;汽
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汽车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对应合同的签署将有利于公司利用氢能源车辆开拓北方地区的业务,拓展新


                                     4
的业务方向,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风险提示
    (1)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总价为 16,281.00 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
政策、市场等不可预计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犀重公司或安阳
原尚无法按期获取或无法全额获取政府补助,为此,双方已对购车相关政府补助
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约定安阳原尚实际支付金额按扣除车辆生产企业及卖方
可以取得的补贴(奖励)后的余额执行,预计总金额为 4,500 万元(不计违约金)。
    (2)安阳原尚使用本次购买的氢能重卡将聚焦开拓河南、山西等地区注重
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客户,为其提供运输服务,实现绿色生产。若短期内目标客户
开拓速度较慢,或者市场需求预测不准确、竞争加剧等因素可能导致本项目效益
不及预期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购置氢能重卡有助于公司加快传统燃油车更替,减轻燃油车辆尾
气排放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实现公司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但氢能
重卡的运行依赖于氢燃料的稳定供应。氢气成本的波动、供应不足或氢气价格的
上涨都可能影响本批次车辆的运营效率和成本效益。

    公司将积极关注该合同相关事宜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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