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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峡环保:海峡环保关于子公司签署《沙县区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建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2025-02-19  

股票代码:603817     股票简称:海峡环保    公告编号:2025-011
转债代码:113532     转债简称:海环转债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沙县区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建项目特许经营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沙县区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建项目特许
经营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属于日常经
营性合同;沙县区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
目”)纳入特许经营范围的投资金额为11,437.22万元。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合作期为30年,其中建设期为2年、运
营期为28年。
     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本项目实施对公司2025年度经营业绩
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将产生积
极影响。


    2024 年 12 月 4 日,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发布《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联合体中标项
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披露公司(联合体
牵头人)与燕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
成的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中标沙县区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
扩建项目。2025 年 1 月 24 日,联合体在福建省三明市依法设立项目
公司福建三明海环环境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一、 审议程序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沙县区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建项目投标的议
案》,同意公司与燕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
公司组建联合体参与沙县区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建项目投标并于
项目中标后按 64%、35%、1%的股权比例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同
时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相关事宜。
    二、 合同背景和当事人情况
    (一) 合同背景情况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批准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的方
式实施沙县区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建项目并授权三明市沙县区城
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招
标人及合同签约主体。近日,公司收到三明市沙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
执法局与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三明海环环境水务有限公司双方签署
完毕的《沙县区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建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协议文
本。
    (二) 合同方当事人情况
    甲方:三明市沙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乙方:福建三明海环环境水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 3,000 万元。
    三、 合同主要条款
    (一) 合同名称:《沙县区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建项目特许经
营协议》。
    (二) 项目投资总金额:11,437.22万元。
    (三) 特许经营期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30年,从本项目特许
经营协议生效之日起到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止,其中建设期2
年、运营期28年。建设期根据设计文件初排工期及政府方要求的时间
确定从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起到项目开始运营日前一日止。
运营期自本项目开始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止。本项目的一
期提标改造工程和二期一阶段扩建工程分别单独计算运营期,均为28
年。若建设期延长(缩短),运营年限不变,项目特许经营期相应延长
(缩短)。
    (四) 建设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
    (五) 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
    (六) 特许经营权
    1.乙方拥有根据本协议约定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
营和维护维修的权利。
    2.甲方承诺,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及服务
范围内,甲方授予乙方对项目设施的特许经营权系独家的、排他的权
利。除非依照本协议另有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约定可终止的情
况、乙方违约政府介入的情况、污水供应量超出设计处理规模的情况
等)外,甲方承诺不擅自收回特许经营权、不减少特许经营权的内容、
不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任何第三方。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项目特
许经营期内不得将特许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
人。
    (七) 污水处理服务费
    本协议确定的一期提标改造工程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为 0.678
元/m3(包括建设单价及运营单价)、二期一阶段扩建工程污水处理
服务费单价为 2.295 元/m3(包括建设单价及运营单价)。
    本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按照各期工程处理的水量和本协议确定
的各期工程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以及绩效评价结果计算。
    (八) 污水处理服务费调整
    1.初始调价机制
    本项目在竣工决算后进行初始调价,初始调价规则为:由于特许
经营者或乙方原因导致最终决算的建设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
究报告提出的建设投资的风险由乙方,不进行初始调价;若最终决算
的建设投资小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建设投资,进行初始
调价。
    2.一般调价机制
    本项目设置一般调价机制,主要为了补偿物价因素造成的影响。
在特许经营期内,特许经营范围内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根据通货膨
胀情况(三明市统计局公布的当年 CPI 数值)调整,每三年核算调整
一次且单价调整幅度累计在 5%以上的,并经甲方初步复核后,乙方
方可提出调价申请。
    3.特殊调价机制
    当发生本协议约定的特殊调价事件造成建设投资变化的或造成
者污水处理总成本变化的,提高或降低累计超过 5%时,按实际增加
或减少的单位建设投资成本或单位运行成本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
价,具体调价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4.建设期政府投资支持的调价机制
    在本项目建设期申请和获得的任何中央、地方的扶持补助、奖补
资金、贴息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投资支持(如有),将直接用于核减建
设投资总额。
    对于因政府投资支持而核减的建设投资部分,将从污水处理服务
费单价中相应核减投资成本。在此过程中,以甲方书面为准,确认政
府投资支持具体核减一期提标改造工程或二期一阶段扩建工程的投
资成本。
    5.其他调价情形
    考虑到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长、合作边界复杂等实际情况,可能存
在部分前期未约定或需调整约定的事项。此类情况需由双方共同协商
解决,须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价格调整程序,并以书面方式报沙
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最终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确认实施。
    (九) 股权转让的限制
    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至项目进入开始运营日之日止,原则上
特许经营者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不得发生转让等变更。
    锁定期内,如果发生以下特殊情形,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报经沙县
区人民政府正式书面同意的,可以允许发生股权变更:
    (1)项目融资方为实现本项目融资项下的担保权利而涉及的股
权结构变更;
    (2)经甲方同意进行资产证券化等再融资活动,由此而导致股
权变更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报经沙县区人
民政府正式书面同意的其他情形。
    锁定期满后,在符合股权转让的条件的前提下,经甲方事先书面
同意,并经沙县区人民政府正式书面同意,则任意一方股东可以依法
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
    (十) 争议解决
    因解释或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项目协调委员会
进行协商解决。项目协调委员会的一致决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项
目协调委员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无法协商解决,则应采取诉
讼方式解决。
    (十一)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
单位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四、 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实施对公司 2025 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对
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将产生积极影响。
    五、 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变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协议双方情况的变化
将影响本协议的正常实施。
    特此公告。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