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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至正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2025-03-0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
                                 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 本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本次
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
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以下简
称“《廉洁从业意见》”)的规定,就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情况进行了核查并
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情况

    经核查,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聘请第三方情况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4、聘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和审
阅机构;

    5、聘请中联资产评估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6、由于本次交易标的经营活动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上市公司还聘请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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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Messrs Kuah, Lim,Chin & Ooi (KLCO)、
WEI HENG LEGAL AND ACCOUNTING CO., LTD、Vega Padilla Law Offices、
CHUNG TING FAI & CO 担任本次交易的境外法律顾问。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除依法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审计机构、审阅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并聘请 Messrs Kuah, Lim,Chin & Ooi(KLCO)、
WEI HENG LEGAL AND ACCOUNTING CO., LTD、Vega Padilla Law Offices、天
元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CHUNG TING FAI & CO 作为境外法律顾
问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
司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
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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