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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至正股份: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关于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资产重组的专项核查意见2025-03-01  

           关于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会业函字(2025)第 187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要
求,我们对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涉及
的相关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汇报如下:


       一、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
形。
    经核查,上市公司已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中明确规定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6 日披露的《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违规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等相关公
告,2020 年 4 月 11 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侯海良,与上市公司、
潘征鹏三方签署《还款及担保三方协议》,约定借款总额为 1,670.37 万元,由公
司向潘征鹏承担不可撤销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此后,侯海良仅履行了部分还款义
务,剩余部分未归还。因此,潘征鹏将侯海良、公司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793.87 万元及利息 160 万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关诉讼
费用。上述事项未经公司内部审批手续、未经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系在原实际控制人侯海良控制时期、第二届董事会治理下,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违
规担保。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侯海良已与潘征鹏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和
解协议,并支付和解款项,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已终结,潘征鹏已向上海市闵行区
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并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出具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
书》。
    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发生于 2020 年,且影响已通过侯海良与潘征鹏达成和解
协议并支付相关和解款项的方式得到解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已出具准予原
告潘征鹏撤诉的《民事裁定书》,违规担保情形已经消除,不属于最近三年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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