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正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2025-03-0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本独立财务顾
问”)作为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
买、出售资产情况核查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
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
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
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
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
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的规定:“在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作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决议后十二个月内,股东大会再次或者多次作
出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决议的,应当适用《重组办法》第十四条第一
款第(四)项的规定。”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未发生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购买、出售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同一或相关资产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未发生《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事项,不存在购买、
出售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同一或相关资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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