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洁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2025-02-06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
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及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
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1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确定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公司
董事均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1 月 27 日,同意以
人民币 29.12 元/股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5.3580
万份股票期权。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和平、王英、丁键
2025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