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鼎光电:力鼎光电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2025-03-01
证券代码:605118 证券简称:力鼎光电 公告编号:2025-015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84人调整为278人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现将有关调整内容公告
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5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
议案。独立董事陈嘉阳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
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鼎光电关于独立董
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二)2025年1月25日至2025年2月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鼎光电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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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5年2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于2025年3月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力鼎光电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并同步披露了《力鼎光电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全文及《力鼎光电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5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84人调整为278人,
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首次授予数量及预留数量均不作调整。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初始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4
人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84人调整为278人,前述离职或自愿放
弃的原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因此,本次激励
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首次授予数量及预留数量均不作调整。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限制性股 获授限制性
获授限制性股
序号 姓名 职务/类别 票占授予总量 股票占当前
票数量(万股)
的比例 总股本比例
1 张军光 董事 2.00 0.47% 0.005%
2 陈亚聪 董事 3.00 0.70% 0.007%
3 陈 蓉 副总经理 3.00 0.70% 0.007%
核心骨干员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
4 350.25 81.79% 0.86%
的其他人员(275)
首次授予(以上1-4合计) 358.25 83.65% 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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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授予 70.00 16.35% 0.17%
合计 428.25 100.00% 1.05%
注:上表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
致。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
对象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调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调整及其他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均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调整激励对象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尚需按照《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需向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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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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