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特生物: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1-1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一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0 层、11 层(01-04 单元、10-11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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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粤广信君达律委字第 1296-2 号
致: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曹武清律师、黄乾元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获
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和《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
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
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开,并依法对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
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及现场见证,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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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登《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87,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中载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
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
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 A1 栋五楼会议室召开,由
董事长袁建华先生主持。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15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
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25 年 1 月 8 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所持具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2,488,7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027%。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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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
东共 30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80,8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认证。
3、上述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41 名,所
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2,869,6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7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共
计 31 名,代表股份数 381,0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9%。
4、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外,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人员也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袁建华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证,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按《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
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747,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065%;反对 121,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928%;
弃权 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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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59,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8.0783%;反对 121,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1.8115%;弃权 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102%。
2、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747,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065%;反对 121,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935%;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59,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8.0783%;反对 121,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1.921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根据以上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会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2、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股东应回避而
未回避表决的情况。
综上,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查并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公司持有贰份,本所留存壹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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