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光华芯: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2025-02-21
证券代码:688048 证券简称:长光华芯 公告编号:2025-010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减持
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光
华芯”或“公司”)董事长闵大勇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734,484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2.1185% ,上述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及公司上市
后送股所得,其中 238,290 股已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公司副董事长王俊直接和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3,424,8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6156%,上述股份为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及公司上市后送股所得,其中 255,320 股已解除限售
并上市流通;公司副总经理吴真林持有公司股份 1,0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5900% ,上述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及公司上市后送股所
得,已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公司监事张玉国持有公司股份 199,467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1132% ,上述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及公司上市后
送股所得,已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近日收到股东闵大勇、王俊、吴真林、张玉国出具的《关于股东减持计
划的告知函》,因归还贷款等个人资金需求,计划自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
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其中,闵大
勇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238,2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0.1352%,王俊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255,3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
超过 0.1448%,吴真林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2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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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不超过 0.1475%,张玉国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49,866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0.0283%。各股东本次拟减持股份数量占其个人本次减持前所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股份均不超过 25%。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股)
董事、监事、高 IPO 前取得:2,872,680 股
闵大勇 3,734,484 2.1185%
级管理人员 其他方式取得:861,804 股
董事、监事、高 IPO 前取得:10,326,800 股
王俊 13,424,840 7.6156%
级管理人员 其他方式取得:3,098,040 股
董事、监事、高 IPO 前取得:800,000 股
吴真林 1,040,000 0.5900%
级管理人员 其他方式取得:240,000 股
董事、监事、高 IPO 前取得:139,467 股
张玉国 199,467 0.1132%
级管理人员 其他方式取得:60,000 股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董监高过去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数量 减持价格区间 前期减持计划
股东名称 减持比例 减持期间
(股) (元/股) 披露日期
张玉国 60,533 0.0343% 2024/7/3~ 25.80-34.26 2024 年 6 月 12
2024/10/3 日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计划减持 拟减持 拟减
股东 计划减 减持合理
数量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股份来 持原
名称 持比例 价格区间
(股) 源 因
2
闵 大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不 2025/3/14 按市场价 IPO 前取 自 身
勇 238,290 0.1352% 超过:238,290 股 ~ 格 得、公司 资 金
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 2025/6/13 上 市 后 需要
超过:238,290 股 送红股
王俊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不 2025/3/14 按市场价 IPO 前取 自 身
255,320 0.1448% 超过:255,320 股 ~ 格 得、公司 资 金
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 2025/6/13 上 市 后 需要
超过:255,320 股 送红股
吴 真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不 2025/3/14 按市场价 IPO 前取 自 身
林 260,000 0.1475% 超过:260,000 股 ~ 格 得、公司 资 金
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 2025/6/13 上 市 后 需要
超过:260,000 股 送红股
张 玉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不 2025/3/14 按市场价 IPO 前取 自 身
国 49,866 股 0.0283% 超过:49,866 股 ~ 格 得、公司 资 金
大宗交易减持,不 2025/6/13 上 市 后 需要
超过:49,866 股 送红股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暨核心技术人员闵大勇、王俊关于
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自公司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于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二、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
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以下简称“首发
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方可减持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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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股份,但该等减持应当遵守本承诺函的其他承诺内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其他规定。
三、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四、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
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
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五、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
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
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六、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
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
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八、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
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计使用。在上
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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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在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
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真林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自公司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
份锁定承诺。
二、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
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以下简称“首发
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方可减持首发
前股份,但该等减持应当遵守本承诺函的其他承诺内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其他规定。
三、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四、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
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
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五、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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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通过任何方式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
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六、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
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
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张玉国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自公司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
份锁定承诺。
二、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
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以下简称“首发
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方可减持首发
前股份,但该等减持应当遵守本承诺函的其他承诺内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其他规定。
三、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
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通过任何方式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
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四、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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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
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
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相关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不确定性。本次减
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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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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